一、项目编号:*****
二、项目名称:合江县月亮街小学校设备设施购置(信息化基础设备设施及智慧校园建设)
三、相关当事人:
投诉人******公司
地址:四川省成都市锦江区一环路东五段46号1栋1单元29楼7号
被投诉人:合江县符阳小学校
地址:四川省泸州市合江县符阳街道学坎上巷204号
被投诉人:四******公司
地址:四川省泸州市合江县荔城大道198号合江县政务大楼1408
四、基本情况
四******公司代理的合江县符阳小学校合江县月亮街小学校设备设施购置(信息化基础设备设施及智慧校园建设)(*****),采购日期为2026 年 05 月 27 日。
投诉事项1:投标阶段强制现场演示,不属于87号令允许的“特殊情况”。
投诉事项2:现场功能演示要求不合理,变相排斥中小供应商。
投诉事项3:被投诉人对原“检测报告条款违法”事项仅作表层整改,删除“CMA标识”后的检测条款仍存在无标准、表述模糊、过度设槛等核心违法情形,整改不彻底,违反政府采购公平竞争原则。
投诉事项4:质疑答复针对【厂商专属术语(M-LAG、BPU、空间网格跟踪、智能护学视频转发工控设备、智能护学WEB应用工控设备、智慧校园安防平台管理控制设备、AI 4K精品高清录播系统等)变相指定品牌】辩解不成立,未实质消除排他性条款。
投诉事项5:质疑答复针对【扩声主机单麦克风双功能专利控标条款】事实认定错误,否定我方专利举证逻辑不成立。
投诉事项6:被投诉人针对“智能护学系统使用厂商专属术语”的质疑答复缺乏事实与法律依据,案涉条款使用无统一标准定义的自定义功能术语,采购需求不客观、评审无统一判定尺度,客观上限制排斥潜在供应商,违反政府采购公平竞争原则。
投诉事项7:被投诉人针对“强制要求软件功能截图”的质疑答复法律适用错误,案涉截图要求属于不必要的证明材料,客观上变相指定品牌、排斥潜在供应商,违反政府采购监管规定。
五、处理的依据及结果
投诉事项1:驳回投诉。
投诉事项2:驳回投诉。
投诉事项3:投诉成立。
投诉事项4:驳回投诉。
投诉事项5:驳回投诉。
投诉事项6:驳回投诉。
投诉事项7:驳回投诉。
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三十二条第一款,成立的投诉事项不影响采购结果的,继续开展采购活动。
六、其它补充事项
无
合江县财政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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