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设施名称: | 北厂区下料废气收集后经烟尘净化器处理后无组织排放,湿式加工废气、防锈废气收集后经集雾器处理后无组织排放; 南厂区湿式加工废气收集后经集雾器处理后无组织排放,淬火废气收集后经油烟净化器+活性炭吸附装置处理后无组织排放。 生产过程其他未被收集的废气,无组织排放 |
| 执行标准: | 南、北厂区厂界颗粒物浓度满足《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表2中浓度限值要求;北厂区厂界VOC;浓度满足《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标准 第5部分:表面涂装行业》(DB37/2801.5-2018)表3中浓度限值要求,厂区内VOC,满足《挥发性有机物无组织排放控制标准》(GB37822-2019)附录A中相应标准限值要求, 南厂区厂界VOC浓度满足《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标准第7部分:其他行业》(DB37/2801.7-2019)表2中浓度限值要求, 厂区内VOC,满足《挥发性有机物无组织排放控制标准》(GB37822-2019)附录A中相应标准限值要求;北厂区厂界氨满足《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14554-93)表1中二级新改扩建厂界标准限值要求; 北厂区厂界臭气浓度满足《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标准第7部分:其他行业》(DB37/2801.7-2019)表2中浓度限值要求。 |
| 实际建设情况: | 北厂区下料废气收集后经烟尘净化器处理后无组织排放,湿式加工废气、防锈废气收集后经集雾器处理后无组织排放; 南厂区湿式加工废气收集后经集雾器处理后无组织排放,淬火废气收集后经油烟净化器+活性炭吸附装置处理后无组织排放。 生产过程其他未被收集的废气,无组织排放 |
| 监测情况: | 验收监测期间,项目北厂区: 无组织颗粒物厂界浓度最大值为0.251mg/m³,达到《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表2中周界外浓度最高点限值要求(颗粒物≤1.0mg/m³)。 无组织VOCs(以非甲烷总烃计)厂界浓度最大值为1.24mg/m³,符合《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标准 第7部分 其他行业》(DB37/2801.7-2019)表2、《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标准 第5部分:表面涂装行业》(DB37/2801.5-2018)表3排放限值要求,即VOCs:2.0mg/m³。 无组织氨排放浓度最大值为1.8mg/m³,满足满足《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14554-93)表1中二级新改扩建标准要求,即氨≤1.5mg/m³。 臭气浓度排放浓度最大值为15无量纲,满足《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标准 第7部分 其他行业》(DB37/2801.7-2019)表2限值要求,臭气浓度≤16无量纲。 厂区内监测点1小时平均浓度最大值值为1.75mg/m3,任意一次浓度最大值为1.89mg/m3,排放浓度满足《挥发性有机物无组织排放控制标准》(GB37822-2019)附录A中厂房外监控点1h平均浓度值特别排放限值≤6.0mg/m3,厂房外监控点任意一次浓度值≤20.0mg/m3的要求。 验收期间,南厂区: 验收监测期间,项目南厂区无组织颗粒物厂界浓度最大值为0.255mg/m³,达到《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表2中周界外浓度最高点限值要求(颗粒物≤1.0mg/m³)。 VOCs厂界浓度最大值为1.09mg/m³,符合《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标准 第7部分 其他行业》(DB37/2801.7-2019)表2厂界监控点浓度限值,即VOCs:2.0mg/m³。 厂区内监测点1小时平均浓度最大值值为1.76mg/m3,任意一次浓度最大值为1.87mg/m3,排放浓度满足《挥发性有机物无组织排放控制标准》(GB37822-2019)附录A中厂房外监控点1h平均浓度值特别排放限值≤6.0mg/m3,厂房外监控点任意一次浓度值≤20.0mg/m3的要求。 |
| 达标情况: | 达标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