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资质要求:投标方具有水路运输******公司证件复印件或水路运输建设综合管理信息系统备案截图),经营范围为国内沿海省际成品油运输。 (2) 业绩要求: 1.1投标方在****-**-**至递交响应文件截止日内,至少具有1个合同的成品油船舶运输或过驳服务或成品油船舶租赁验收业绩,并提供相应业绩证明文件。提供的业绩证明文件包括:1)具有法律效力的业绩合同、2)合同所对应的结算发票、3)国家税务总局全国增值税发票查验平台的发票查验截图。(提供的业绩证明材料必须完全涵盖以上内容,否则视为无效业绩,缺少任何1项都将可能将影响评审结果)。具有法律效力的业绩合同应至少涵盖:合同首页、合同签署页(有签字或盖章)、能体现服务范围;合同结算发票应与前述所提供的合同相对应。发票查验截图要求每张发票均对应一张查验截图。对于无法查询、查询结果有异议的发票,都将影响评审结果。 1.2 若业绩合同为年度协议,还应至少提供1项已完成的订单页以及所对应的结算发票、国家税务总局全国增值税发票查验平台的发票查验截图。同一个年协合同提供1项及以上订单的均算为1个有效业绩。 1.3.未提供业绩证明文件或提供的业绩证明文件无法认定上述业绩要求的,视为无效业绩,将影响评审结果。 (3) 本项目需要投标方提供两艘油轮,投标方应保证运输服务船舶为自有或共有船舶,且需专船专用,过驳服务船舶可为自有或共有船舶,可为租赁船舶,非专船专用,根据招标方实际需求指令开展过驳加油服务。1、投标方所提供油轮必须为双底双壳,船舶建成日期应不早于****-**-**。2、投标人提供油品运输服务的船舶货油舱总舱容量应不低于4800方(以舱容检定证书为准),船舶登记总吨位不高于5000吨(以船舶所有权登记证书为准),且投标人应承诺船舶装载量达4000吨时船舶吃水应不超过5.6米。3、提供油品过驳服务的船舶货油舱总舱容量应不低于900方(以舱容检定证书为准),船舶登记总吨位不高于3000吨(以船舶所有权登记证书为准)。4、所有船舶拥有相关船舶证书且各项证书均在有效期内。中标后船舶需通过招标方验收合格后方可使用,需要配合招标方提供但不限于条款11.2中相关船舶资料以及上船对船舶现场检查,对于船舶检查中发现的问题,投标方应积极进行整改,并经招标方最终验收合格方可使用;正式作业前或正式作业过程中如提供的专用船舶无法作业(如船舶维修保养等情况),投标方应提前一个月向招标方申请,替代船舶必须经过招标方同意并通过招标方验船合格后方可使用,投标人提供的船舶不得低于招标文件要求。 (4) 投标方应向招标方提供用于本项目的船舶资料备案,包括但不限于(以现行国际、国家法规及船级社规范为准):1、 船舶所有权登记证书;2、国内航行海船安全与环保证书;3、舱容检定证书;4、海事局安全管理证书或临时安全管理证书;5、船舶营业运输证;6、船舶国籍证书;7、船舶最低安全配员证书;8、沿海内河船东保障和赔偿责任保险;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