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设施名称: | 一级碱喷淋+一级水喷淋+多级活性炭吸附装置、一级碱喷淋+一级水喷淋+多级活性炭吸附装置、碱喷淋+活性炭吸附装置 |
| 执行标准: | 执行《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标准第6部分:有机化工行业》(DB37/2801.6-2018)表1、表2 中标准要求、《石油化学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31571-2015)表5中相关标准要求、《有机化工企业污水处理厂(站)挥发性有机物及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DB37/3161-2018)表1标准要求、《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表2二级标准限值。《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DB37/2374-2018)表2中“重点控制区”燃气锅炉要求,同时满足《京津冀及周边地区2019-2020年秋冬季大气污染物综合治理攻坚行动方案》(环大气[2019]88号)中氮氧化物的要求(NOx最高允许排放浓度分别为50mg/m3) |
| 实际建设情况: | 一级碱喷淋+一级水喷淋+多级活性炭吸附装置、一级碱喷淋+一级水喷淋+多级活性炭吸附装置、碱喷淋+活性炭吸附装置 |
| 监测情况: | 监测结果表明,监测期间该项目废气排气筒DA001有组织排放VOCs的外排浓度和外排速率的出口最大值为10.0mg/m3、8.21×10-3kg/h,符合《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标准第6部分:有机化工行业》(DB37/2801.6-2018)表1新建企业排放限值要求;甲醇和环氧氯丙烷均未检出,符合《石油化学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31571-2015)表5中限值要求。监测结果表明,监测期间该项目废气排气筒DA002有组织排放VOCs的外排浓度和外排速率的出口最大值为7.47mg/m3、7.41×10-3kg/h,符合《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标准第6部分:有机化工行业》(DB37/2801.6-2018)表1新建企业排放限值要求;二甲苯的外排浓度和外排速率的出口最大值为0.856mg/m3、8.06×10-4kg/h,符合《石油化学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31571-2015)表5中限值要求;环氧氯丙烷未检出,氨的外排浓度和外排速率的出口最大值为3.02mg/m3、2.89×10-3kg/h,氯化氢的外排浓度和外排速率的出口最大值为8.8mg/m3、8.42×10-3kg/h,均符合《石油化学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31571-2015)表5中限值要求;颗粒物的外排浓度和外排速率的出口最大值为4.9mg/m3、5.56×10-3kg/h,符合《区域性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DB37/2376-2019)表1“重点控制区”大气污染物排放浓度限值要求和《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表2最高允许排放速率的限值要求。监测结果表明,监测期间该项目废气排气筒DA003有组织排放VOCs的外排浓度和外排速率的出口最大值为18.4mg/m3、0.0105kg/h,处理效率为67.39%-82.24%,符合《有机化工企业污水处理厂(站)挥发性有机物及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DB37/3161-2018)表1标准要求。 监测结果表明,监测期间该项目废气排气筒DA003有组织排放硫化氢的外排浓度和外排速率的出口最大值为0.04mg/m3、2.93×10-5kg/h,处理效率为68.03%-82.00%,符合《有机化工企业污水处理厂(站)挥发性有机物及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DB37/3161-2018)表1标准要求。 监测结果表明,监测期间该项目废气排气筒DA003有组织排放氨的外排浓度和外排速率的出口最大值为4.34mg/m3、2.88×10-3kg/h,处理效率为64.04%-72.51%,符合《有机化工企业污水处理厂(站)挥发性有机物及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DB37/3161-2018)表1标准要求。 监测结果表明,监测期间该项目废气排气筒DA003有组织排放臭气浓度的外排出口最大值为724(无量纲),符合《有机化工企业污水处理厂(站)挥发性有机物及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DB37/3161-2018)表1标准要求。监测结果表明,监测期间该项目废气排气筒DA004有组织排放颗粒物的折算浓度和外排速率的出口最大值为7.3mg/m3、0.0090kg/h,符合《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DB37/2374-2018)表2中“重点控制区”燃气锅炉要求和《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表2最高允许排放速率的限值要求。 监测结果表明,监测期间该项目废气排气筒DA004有组织排放二氧化硫的折算浓度和外排速率均未检出,氮氧化物的折算浓度和外排速率的出口最大值为39mg/m3、0.0938kg/h,符合《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DB37/2374-2018)表2中“重点控制区”燃气锅炉要求,氮氧化物同时满足《京津冀及周边地区2019-2020 年秋冬季大气污染物综合治理攻坚行动方案》(环大气[2019]88号)中氮氧化物的要求(NOx最高允许排放浓度为50mg/m3)。 监测结果表明,监测期间该项目废气排气筒DA004烟气黑度监测结果为<1级,满足《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DB37/2374-2018)表2中“重点控制区”燃气锅炉要求。 |
| 达标情况: | 达标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