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租赁物仅以物业移交时的状态出租交付给承租方。承租方确认在本合同签订前,出租方已向承租方如实详尽说明租赁物的产权情况、用地、规划、报建和消防情况、房屋结构及使用性质等事实情况,承租方已对此充分了解。承租方已查看、调查、核实出租方持有的租赁物的权属、用地、报建等所有资料和实地查看该租赁物,并在充分了解本地区经济、房地产等政策与环境,清楚知晓租赁物及其附属设施设备物业移交时的状态的情况下,自愿承租租赁物并自愿承担投资、使用和经营风险、自负盈亏。承租方接收租赁物后,承租方在使用物业时所产生的一切后果及相关责任和损失均与出租方无关,出租方均不承担任何法律和经济责任。 (二)租赁期限信息详见《望岗岭综合楼等6个在租、空置租赁标的物招租清单》(详见附件)。 (三)承租方须在成交公示期(成交公示期为3个工作日,自承租方签订《成交确认书》次日起计)结束后7个工作日内与出租方签订《物业租赁合同》,承租方须对此知悉并无异议(成交结果******公司官网(http://www.gzbycq.com)公示)。 (四)租金按月收取,承租方须于每月12日前支付当期租金(节假日不顺延),租金递增率详见《望岗岭综合楼等6个在租、空置租赁标的物招租清单》(详见附件),从第二年开始,按此递增率计算递增至租赁期满。 (五)租赁标的物的出租面积详见《望岗岭综合楼等6个在租、空置租赁标的物招租清单》(详见附件)。 (六)承租方须在签订《物业租赁合同》之日向出租方足额缴纳租赁保证金(按租赁期末月租金3倍计算)、水电费保证金(按租赁期末月租金的0.5倍计算)、首期租金及装修保证金(如有)。 (七)租赁标的物的租赁用途详见《望岗岭综合楼等6个在租、空置租赁标的物招租清单》(详见附件)。在租赁期间,承租方应守法经营,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配备必要的安全设施设备,确保经营场所及经营活动安全无事故,保证依法经营,不得利用租赁场所从事任何违法违规相关活动及危害公共安全、公共卫生、社会秩序的行为,按所取得的执照、证书、许可或批复规定的经营范围、期限等进行合法诚信经营,且保证该等执照、证书、许可或批复文件真实、合法、在租期内持续有效且不存在影响正常经营的限制,不得在租赁物内生产、包装、存放或售卖侵权假冒伪劣商品等违法违规行为,不得违法违规经营KTV、沐足、酒吧等娱乐场所、废品回收站场、会产生异味及无法处理废料等不符合环保要求的加工场以及摩托车、电动车、单车维修店等存在安全隐患的业种,不得拖欠员工工资和欠缴员工社保费用,不得在租赁物内进行明火煮食,不能使用燃气热水器或同时进行经营、仓储及居住等“三合一”行为。 (八)租赁期内,承租方不得将租赁物业进行整体转租及租赁权转让,否则视为违约;未经出租方书面同意,承租方不得将租赁物业进行分租。 (九)租赁标的物内的临时建筑由承租方依法依规妥善处理,承租方须自行承担所带来的风险。如在租赁期间临时建筑被政府相关部门、出租方或物业管理方按相关要求拆除的,承租方须无条件配合,不能以此为由提出弃租、减少、拒付租金及管理费,或向出租方或物业管理方索要包括但不限于装修改造费用、经营搬迁补偿、违约金等相关补偿费用。 (十)因履行《物业租赁合同》依法应缴纳的税费,由各方依法承担。 (十一)出租方与承租方之间租赁合同的起始日期,以物业办理现场移交手续之日起开始计算,物业移交时间以承租方与出租方签订的《物业租赁合同》中的相关约定为准;若承租方为非原承租方,而原承租方拒绝交回租赁标的物或不可抗力导致延迟移交租赁标的物的,出租方有权相应延迟移交时间,但承租年限不变,承租方不得追究出租方的责任。 (十二)出租方仅按物业移交时的状态交付承租方使用,承租方承诺负责办妥该物业建设工程消防验收意见及建筑室内装修工程消防验收意见等一切消防合格手续。承租方须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及相关法律法规完善租赁物的消防申报手续,且必须在取得公安消防部门出具的消防验收合格文件或办妥一切消防安全的相关手续后方可开业,承租方应自行承担因此可能造成的包括但不限于无法办理营业执照等相关证照的障碍或风险,及不得以此为由主张解除租赁合同或者拒付租金、水电费或者向出租方主张任何权利。 (十三)附加条件: 租赁标的物三: 1.物业承租户已知悉租赁物所在区域已纳入广州市重点改造片区的整体谋划,租赁期间如遇国家或政府建设、国家政策法令或政府部门规定改变或需要收储、征用、扩路、征拆、拆建、拆除、改造租赁物等,出租方将在收到相关通知后通知承租方并终止合同,承租方应无条件服从,不作为任何一方违约,承租方不因此借故索赔,出租方无须承担任何赔偿补偿等责任。有关本物业的一切政府征拆补偿归出租方所有,跟承租方无关,承租方不得索赔任何补偿; 2.特别风险提示:该物业所在区域已纳入广州市重点改造片区的整体谋划,承租方须自行对物业及所在区域的征拆、改造政策进行独立调查分析,对投资损失、投资风险等进行充分评估,承租方所有装修装饰系自愿投入,须自行承担承租及投资、经营等所有风险,承租方不得对出租方主张任何装修投入、经营损失等任何赔偿。 (十四)承租方须遵守以下内容: 1.物业移交时间:以承租方与出租方签订的《物业租赁合同》中的相关约定为准; 2.物业交付标准:上述物业均按物业移交时的状态交付。 3.上述物业实测面积、产权、水电、消防等基本情况如与物业移交时的状态有差异,以物业移交时的状态情况为准; (十五)其他条件详见出租方提供的《物业租赁合同》样本。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