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设施名称: | ①燃气锅炉废气:6t/h蒸吨燃气锅炉燃气废气由15m高1#废气排气筒排放;②有机废气:印刷、粘贴工序产生的VOCs经“集气罩收集+二级活性炭吸附”处理装置处理后由15m高2#废气排气筒排放。 |
| 执行标准: | 本项目产生的非甲烷总烃,有组织排放执行安徽省地方标准《固定源挥发性有机物综合排放标准 第4部分:印刷工业》(DB34/4812.4-2024)表1限值要求,厂区内无组织排放安徽省地方标准《固定源挥发性有机物综合排放标准 第4部分:印刷工业》(DB34/4812.4-2024)表3限值要求,厂界无组织排放执行《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表2限值要求;本项目自建污水站产生的臭气厂界无组织排放执行《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14544-93)。 |
| 实际建设情况: | 本项目产生的非甲烷总烃,有组织排放执行安徽省地方标准《固定源挥发性有机物综合排放标准 第4部分:印刷工业》(DB34/4812.4-2024)表1限值要求,厂区内无组织排放安徽省地方标准《固定源挥发性有机物综合排放标准 第4部分:印刷工业》(DB34/4812.4-2024)表3限值要求,厂界无组织排放执行《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表2限值要求;本项目自建污水站产生的臭气厂界无组织排放执行《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14544-93)。 |
| 监测情况: | 验收监测期间,有组织废气中非甲烷总烃排放浓度为1.06~2.30mg/m3,满足安徽省地方标准《固定源挥发性有机物综合排放标准 第4部分:印刷工业》(DB34/4812.4-2024)表1限值要求;有组织低浓度颗粒物排放浓度为2.1~3.4mg/m3,有组织二氧化硫排放浓度未检出,满足《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13271-2014)标准限制要求;有组织氮氧化物排放浓度为32~40mg/m3,满足《关于印发<滁州市2020年大气污染防冶重点工作任务实施方案》的通知》(滁大气办[2020]9号)中相关标准要求;无组织废气中厂区内非甲烷总烃排放浓度为0.72~0.79mg/m3,满足安徽省地方标准《固定源挥发性有机物综合排放标准 第4部分:印刷工业》(DB34/4812.4-2024)表3限值;厂界非甲烷总烃排放浓度为0.40~0.75mg/m3,满足《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表2限值;厂界氨排放浓度为0.05~0.18mg/m3,厂界硫化氢排放浓度为ND~0.004mg/m3,厂界臭气浓度排放为<10,满足《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14544-93)相关限值。 |
| 达标情况: | 达标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