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次分期支付金额为****元,所占总合同金额百分之25,说明:第一期:****-**-**至****-**-**校医服务费用,据实结算;第2次分期支付金额为****元,所占总合同金额百分之24.99,说明:第二期:****-**-**至****-**-**校医服务费用,据实结算;第3次分期支付金额为****元,所占总合同金额百分之25,说明:第三期:****-**-**至****-**-**校医服务费用,据实结算;第4次分期支付金额为****元,所占总合同金额百分之25.01,说明:第四期:****-**-**至****-**-**校医服务费用,据实结算。该期为履约验收期
收款账户:
长沙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新丰支行(******公司:***********3208010)
3.预付款保函:
否
无。
4.支付形式:
国库集中支付
四、合同服务期限
合同服务期限:
五、服务地点
长沙市雨花区教育局指定的公办中、小学校。
六、验收标准和方法
(1)验收主体:甲方为项目的验收主体
验收组织方式:
自行组织
是否邀请本项目的其他供应商:
否
是否邀请专家:
否
是否邀请服务对象:
否
是否邀请第三方检测机构:
否
验收组织的其他事项:
按照长财采购[2024]5号关于加强长沙市政府采购项目履约验收工作的通知进行验收。
(2)履约验收时间:供应商提出验收申请之日起5日内组织验收
(3)履约验收方式:
分期/分项验收
(4)履约验收程序: 按照长沙市政府采购履约验收规定的程序。
(5)履约验收的内容:
技术履约验收内容:
根据招标文件要求进行验收。
服务履约验收内容:
根据招标文件要求进行验收。
商务履约验收内容:
根据招标文件要求进行验收。
(6)履约验收标准:
根据招标文件要求进行验收。
(7)履约验收的其他事项:
根据招标文件要求进行验收。
七、知识产权归属和处理方式
根据实际情况处理。
八、甲方的权利和义务
1.甲方有权对合同规定范围内乙方的服务行为进行监督和检查,拥有监管权。有权定期核对乙方提供服务所配备的人员数量。对甲方认为不合理的部分
乙方进行整改并按要求执行。
2.根据本合同规定,按时向乙方支付应付服务费用。
3.国家法律、法规所规定由甲方承担的其它责任。
4.甲方负责为校医人员提供必要的医疗条件(如:医疗场所/留观室及办公桌椅、电脑、打印机、医务室所有医用耗材物资等)。
5.甲方负责对校医进行日常管理。
6.依照本合同约定,按时向乙方支付校医服务费。如因甲方未按期走支付流程导致乙方无法按时支付校医工资产生的全部后果,由甲方自行承担;如因财政未及时拨款,甲方有义务配合乙方进行催款。
九、乙方的权利和义务
1.根据本合同的约定向甲方收取相关服务费用。
2.接受项目行业管理部门及政府有关部门的指导,接受甲方的监督。
3.国家法律、法规所规定由乙方承担的其它责任。
4.乙方接受甲方、区卫健局、区疾控行政主管部门、长沙市雨花区教育保障服务中心及其他职能部门的监督、指导。
5.在合同执行期间,乙方或其委派的人员造成甲方师生或第三方人身损害、财产损失等,由乙方承担相应法律责任并承担民事赔偿。
6.乙方负责对委派工作人员流动及必要的养老、生育、失业保险、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人员意外伤害、死亡保险办理及费用的要求:
(1)在合同执行期间,乙方对委派的校医严格按经费标准支付人员经费,如未按要求引起后果,由乙方自行承担。
(2)在合同执行期间,乙方工作人员涉及用工方面的劳动、劳务纠纷、福利纠纷和劳动事故等均由乙方负责,与甲方无关。
(3)在合同执行期间,乙方应负责其派出的所有工作人员的人身意外保险以及承担人身意外事故引发的责任、损失和所有费用。甲方不承担乙方工作人员因意外包括但不限于:在驻场工作中发生的意外以及抵达驻场途中及返程中发生的意外)所致的任何责任。
7.乙方对其员工管理应符合长沙市政府的有关规定及甲方有关的要求,员工入职时乙方需向甲方提供员工备案资料复印件以便于甲方及时了解和备案。
8.乙方任何人员必须遵守政府法律法规和学校规章制度,且不得在学校范围内从事与服务无关的活动。
9.鉴于学校的工作特点,乙方节假日、双休日、寒、假根据学校要求提供服务。
10.乙方应配合做好校园安全工作,并无条件配合处理好各项突发性工作,由甲方按相关考核细则处理。
11.如果乙方服务人员与师生发生纠纷,乙方应主动与学校相关职能部门配合,化解矛盾、解决纠纷:情节严重的,要及时追究相关有责服务人员。
十、违约责任
1. 甲方自交付之日起30日内支付款项;另有约定的,付款期限最长不得超过60日。约定采取履行进度结算、定期结算等结算方式的,付款期限应当自双方确认结算金额之日起算。合同明确需检验或验收的,应明确检验或验收期间,约定交付后经检验或者验收合格作为支付条件的,付款期限应当自检验或者验收合格之日起算;采购人拖延检验或者验收的,付款期限自约定的检验或者验收期限届满之日起算。甲方不得以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变更,履行内部付款流程,或者在合同未作约定的情况下以等待竣工验收批复、决算审计等为由,拒绝或者迟延支付中小微企业款项。甲方存在迟延支付乙方合同款项的,应当承担付款逾期利息。双方对逾期利息的利率约定为年息0.05%(约定利率不得低于合同订立时1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未做约定的,按照每日利率万分之五的标准支付逾期利息。
2. 甲方不得以行政区划调整、政府换届、机构或者职能调整以及相关责任人更替等为由违约毁约。因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需要改变政策承诺、合同约定的,应当依照法定权限和程序进行,并依法对乙方因此受到的损失予以补偿。
3.除不可抗力事件(地震、火灾、恐怖活动、国际或国内运输中断、政府或公共机构的行为、流行病及其他任何无法预见、避免或克服的事件,其中包括一般国际商业惯例认作不可抗力的事件)外,任何一方不得违反本合同条款。发生不可抗力事件的,受影响一方应在不可抗力事件发生后的两个工作日内通知另一方。
十一、成本补偿和风险分担约定
1.本项目在履行期限结束时,如果还未能找到新的供应商,仍需乙方提供相关服务,甲方需根据乙方实际提供的人员数量和服务时间按本合同约定的费用标准支付乙方相关费用。
2.本项目在履行期限结束后,甲方进行新一轮项目采购时,如新的中标供应商有变动,甲方需督促新供应商优先接收乙方在雨花区各学校安排的能胜任岗位的校医,继续留任该岗位工作。
十二、不可抗力事件处理
1.在合同有效期内,任何一方因不可抗事件导致不能履行合同,则合同履行期可延长,其延长期与不可抗影响期相同。
2.受阻一方应在不可抗事件发生后尽快用电话通知对方并于事故发生后
天内将有关部门出具的证明文件等用特快专递或挂号信寄给对方审阅确认。
3.不可抗事件延续
天以上,双方应通过友好协商,确定是否继续履行合同
根据实际情况处理。
十三、合同变更、中止或者终止合同
根据《政府采购法》第五十条规定:政府采购合同的双方当事人不得擅自变更、中止或者终止合同。政府采购合同继续履行将损害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双方当事人应当变更、中止或者终止合同。
根据实际情况处理。
十四、解决合同纠纷的方式
因本合同引起的争议,甲乙双方应友好协商解决。若甲乙双方不能解决争议,可通过以下途径之一解决:
向甲方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十五、合同生效及其他事宜
1.合同经双方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或授权委托代理人签字并加盖公章后生效。
2.政府采购合同履行中,甲方需追加与合同标的相同的服务的,在不改变合同其他条款的前提下,可以与乙方协商签订补充合同,但所有补充合同的采购金额不得超过原合同采购金额的百分之十。补充协议签订后,报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备案,方可作为主合同不可分割的一部分。
根据实际情况处理。
十六、合同文件构成
本协议书与下列文件一起构成合同文件:
(1)中标(成交)通知书;
(2)专用合同条款及其附件;
(3)通用合同条款;
(4)采购文件;
(5)投标(响应)文件;
在合同订立及履行过程中形成的与合同有关的文件均构成合同文件组成部分。
上述各项合同文件包括合同当事人就该项合同文件所作出的补充和修改,属于同一类内容的文件,应以最新签署的为准。专用合同条款及其附件须经合同当事人签字或盖章(自然人签字、法人盖章)。
| 甲方(公章): |
中国长沙市政府招标采购人(甲方)盖章处 |
乙方(公章): |
中国长沙市政府招标供应商(乙方)盖章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