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结算方式 | 每月的15日为当月的结算截止日期,根据甲方检验合格及双方共同签认实际验收数量的凭证计算当月实际收货数量,除此之外任何证明、收条、欠条、信函等文件,都不得作为结算、支付依据。 |
支付条件 | 甲方在收到乙方开具的正式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后30日内,支付当月结算款的75%,结算完成后的第90日内支付支付第一个月的结算款20%,剩余5%作为质保金,质保期12个月,在质保期满后的6个月内支付。支付方式为银行转账或银票支付或供应链金融产品支付形式向乙方支付货款,但银票支付或供应链金融产品付款时,此价格基础上甲方不另外支付承兑贴息。质量保证金的支付并不视为免除乙方对交付货物质量的保证责任。 |
发票种类 | 增值税专用发票 |
发票抬头 | ******公司 |
税号 | ***********MA59G0NT5Y |
其他要求 | 乙方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不能认证的、非法的、不合规的发票一律退回。同时甲方有权迟延支付应付款项,且不承担任何违约责任,乙方的各项合同义务仍按合同约定履行。不能认证的、非法的、不合规的增值税发票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情形:发票购买方名称错误、销售方与合同主体不符、税率与合同约定不符、货物种类错误、虚假作废发票,因乙方迟延送达、开具错误等原因造成发票认证失败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