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意向受让方在充分了解转让标的情况后,应在公告期间提交受让申请材料,同时交纳[1000]万元交易保证金到北交所指定银行账户(以到账时间为准)。意向受让方被确定为受让方的,其交纳的保证金自动转为交易价款的一部分,其余意向受让方所交纳的保证金由北交所按规定无息原路径返还。 2. 若以协议转让方式成交,受让方在收到北交所出具的《受让资格确认通知书》后的[10]个工作日内签署产权交易合同;若以竞价方式成交,则受让方在收到北交所出具的《竞价结果通知书》后的[10]个工作日内签署产权交易合同。 3.受让方应在签署产权交易合同次日起10个工作日内将除保证金外的剩余交易价款支付至北交所指定账户。 4. 本项目不接受以人民币之外的其他币种支付和结算交易保证金及产权交易价款。 5.本项目公告期即为尽职调查期,意向受让方在本项目公告期间有权利和义务自行对产权交易标的进行全面了解。意向受让方通过受让资格确认并且交纳保证金后,即视为已详细阅读并完全认可本项目所涉审计报告及其所披露内容,已充分了解并自愿完全接受本项目产权转让公告内容及产权交易标的的现状及瑕疵,已完成对本项目的全部尽职调查,愿全面履行交易程序。意向受让方若发生以不了解产权交易标的的现状及瑕疵等为由发生逾期或拒绝签署产权交易合同、拒付交易价款、放弃受让或退还产权交易标的、逾期递交产权变更登记资料等情形的,即视为违约行为,应承担相关的全部经济责任与风险,北交所有权按本项目交易条件的有关约定扣除其缴纳的交易保证金或等额交易价款,转让方可以将转让标的重新披露。 6. 需向北交所支付的交易服务费由受让方承担。交易服务费应在转受让双方完成交易合同签署后的次日起1个工作日起5个工作日内,由受让方按照交易成交价格的0.2%向北交所支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