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交易条件 |
租金挂牌价 |
54.6522 万元(首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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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是否有保留价 |
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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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租金挂牌价备注 |
第2年起在上一年基础上递增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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权利人是否放弃优先承租权 |
不涉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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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租金支付要求 |
采用先付款后使用的原则,租金每半年支付一次,具体以租赁合同约定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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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租用途 |
超市 |
| 与交易相关的其他条件 |
1.履约保证金:****元【登录后查看】。
2.承租方须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自行办妥经营证照、经营许可证等相关证照及手续,并自行完善相关配套设施,如依法需由出租方提供有关资料办理的,出租方协助提供。
承租方须在承租前自行对出租标的进行全面了解,并对营业所需的各项审批条件和规定进行充分自核。承租方参与竞租的行为将被认为已作充分的预判和决策,无论因何种原因导致不能获得营业开设审批(包括土地规划用途和既有结构、设计等因素在内),或后续因为政策变化导致无法继续开设的各项经营风险,承租方承诺独立承担,出租方不对无法履行、投入成本、装修损失等承担任何形式的赔偿或补偿责任。
3.出租标的使用过程中的水、电、物业管理费由承租方承担,具体以租赁合同约定为准。
4.出租标的按腾退后现状交付使用,交付时出租方不保证原装修、装饰物的完好,不负责原装修的拆除工作。
5.承租方承租标的后需进行装修的,装修方案需书面报出租方审核通过后方可进行。
6.承租方与出租方应在项目成交后10个工作日内签订租赁合同,如自项目成交后第30个自然日内双方仍未签订租赁合同的,项目自动终结,出租方有权收回标的或收回后重新挂牌。
7.承租方竞得后不得变更签约人,不得对出租标的进行转租、分租、调换使用或抵押。
8.租赁合同中除承租方相关信息及“租金价格”条款等手填条款外,其他条款均已确定而不得修改。
9.本项目出租方服务费由承租方承担。
10.承租方承租后所经营超市门店须为品牌连锁化超市门店、门头具有统一标识,在商品陈列、店面装修、服务流程方面都具有标准化规范。要求有严格的商品采购标准和质量控制体系。为消费者提供优良的购物环境和优质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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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租期 |
3年 |
| 有无免租期 |
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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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承租方资格条件 |
1、意向方应为依法设立并有效存续的法人,且持续经营2年(含)及以上【执行标准:以营业执照为准,经营时间自成立日期计算至信息披露起始之日】。
2、意向方书面承诺近2年内在各类经营活动中无重大违法违纪记录及食品安全责任事件;意向方应提供未被列入严重失信主体名单、经营异常、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记录名单的证明,信用信息以信用中国网站(www.creditchina.gov.cn)、中国政府采购网(www.ccgp.gov.cn)公布为准【执行标准:提供《承诺书》及查询记录】。
3、意向方报名时需取得出租方出具的《经营方案确认函》【执行标准:意向方须在信息披露截止日倒数第二个工作日上午11:30前向出租方书面递交《运营方案》,内容包括且不限于运营经验(提供合同、照片)、使用品牌(至****-**-**【登录后查看】,意向方经营的同品牌超市门店在杭州地区不少于80家:①若意向方为加盟商的,意向方向出租方递交《运营方案》时需提供该品牌在杭州地区不少于80家连锁门店正在经营的证明材料(已开门店地址、门店店招照片及电话并提供品牌方针对本项目的《品牌授权书》);②若意向方为品牌直营方的,意向方向出租方递交《运营方案》时需提供杭州地区不少于80家直营门店营业执照复印件)、业态定位、运营方案、营销模式等,如出租方认为相关证明资料仍不能有效证明的,可要求意向承租方进一步提供证明材料,经出租方审核同意后取得《经营方案确认函》】。
(意向方最终是否符合条件具有报价资格由出租方确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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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保证金事项 |
交纳金额(万元) |
3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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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纳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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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披露期满前交纳。意向方需在保证金交纳截止日17:00前交纳保证金(以“浙交汇”平台保证金订单完成支付为准)。 |
| 温馨提示 |
因技术、网络等原因,您的资金汇入银行账户后,在“浙交汇”平台-“我的账户”中的到账时间可能发生迟延,请在截止时间前尽早汇入资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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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交纳方式 |
网上银行;银行转账 |
| 保证金扣除条款 |
1.竞买活动结束后,未被确定为承租方的意向方,且未出现“浙交汇”平台规定应当扣除或不予退还交易保证金情形的,其所交纳的交易保证金在竞价活动结束后10个工作日内无息原路返还至意向方的“我的账户”中。
2.项目成交(即合格意向方被确定为承租方)后,承租方所交纳的交易保证金扣除承租方交易服务费后的余额自动转为立约保证金,浙交所在项目成交后将立约保证金存放于出租方指定的账户(不计息),即浙交所存管银行,并按出租方书面通知函办理。
3.如因承租方的原因,导致双方未能按信息披露公告的要求签订合同的,出租方有权没收立约保证金;如因出租方的原因,导致双方未能按信息披露公告的要求签订合同的,出租方应当退还承租方立约保证金。
如交易双方对未能签订的合同的原因存在争议的,交易双方同意浙交所仍按信息披露公告的约定将立约保证金转付至出租方指定账户或按照出租方书面通知函办理,相关争议由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双方可另行通过法律途径解决,与浙交所无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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