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6年防城港市渔船应急示位标配备项目
质疑答复函
致:防******公司
贵司提交的《质疑函》已收悉,针对贵司提出4项质疑事项,结合项目采购需求、海事法规、政府采购法律法规、市场调研情况逐项核查,现答复如下:
一、质疑事项1:以特定行业的业绩作为加分条件,对投标人实行差别待遇。
(一)贵司质疑观点:评分标准设置“紧急无线电示位标/船载应急通信设备供货业绩”加分,属于以特定行业业绩作为加分条件,违反《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二十条第(四)项。
(二)核查答复:质疑不成立。
1.业绩要求与项目实际需求高度匹配,不属于“特定行业限制”本项目采购标的为渔船专用卫星应急无线电示位标,属于船舶法定救生安全设备,产品涉及海事船检、海上遇险搜救、渔船安全监管等专业技术门槛。要求同类业绩为船载应急示位标、船载应急通信设备供货业绩,仅限定同品类产品供货业绩,未限定特定区域、特定客户、特定品牌;供应商只要有同类海上救生通信设备供货经验均可得分,所有潜在供应商适用同一评审标准,不存在差别对待。
2.设置同类设备业绩具备合理必要性。渔船应急示位标直接关系海上渔民生命安全,产品安装、交付、检验、售后需熟悉CCS船检、渔业船舶监管、海事救生设备规范。无同类项目经验供应商极易出现设备适配不符、船检无法通过、遇险功能失效等重大安全隐患。设置同类业绩加分,是为择优选择具备海上船舶设备交付实施能力的供应商,保障渔船航行安全,具备合理采购目的。
3.《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二十条第(四)项禁止的是限定特定行政区域、特定行业排他性业绩;本业绩仅限定采购标的物同类产品,是政府采购通用合规评审设置,不属于歧视性条款。
(三)处理意见:招标文件业绩评分条款不作修改。
二、质疑事项2:以生产厂家授权证明文件作为招标要求实质性要求条件,对投标人实行差别待遇。
(一)贵司质疑观点:招标文件要求非生产厂家投标人提供原厂销售授权,违反财政部87号令第十七条,对代理商实行差别待遇。
(二)核查答复:质疑不成立。
1.财政部87号令第十七条明确:禁止将资产总额、营收、授权承诺作为资格门槛,并未禁止采购人为保障产品正品、售后可控设置原厂授权材料作为评审核查资料;且本项目仅用于核验产品合法供货渠道,所有代理商统一适用该要求,不存在区别对待。
2.行业通行惯例船舶CCS认证救生设备、海事专用设备采购项目,行业普遍要求代理商提供原厂授权,用于核验产品符合船级社标准,符合海事安全管理要求。
本项目设备为海上救生法定设备,渔船需长期持证运营,设备需定期更换电池、船检维保。若允许无授权代理商投标,易出现翻新设备、非标改装设备、假货,设备故障后无法落实原厂维修、校准、报废更换责任,直接影响渔船遇险求救功能。
要求原厂销售授权,为保障产品正品、售后责任可追溯的合理条件,用于核验产品合法供货渠道,所有代理商统一适用该要求,非排他歧视条款,不存在区别对待。
(三)处理意见:招标文件厂家授权条款不作删除、不作修改。
三、质疑事项3:招标要求提供的系统集成服务是在“针对本项目在前期实地调研、需求分析基础上”的,依据政府采购法相关法律规定及其实施精神,政府招标活动必须公平公正,且采购需求必须由招标人自行调研完成并形成招标文件而并非由投标人参与,按照此项要求,明显存在对投标人实行了差别待遇。暗示必须由参******公司才能参与投标,违反众多国家法律规定。严重影响政府采购公平公正、公开透明的环境。
(一)贵司质疑观点:招标文件要求投标人完成前期实地调研、需求分析,暗示必须参与前期项目设计,排斥未参与前期工作供应商。
(二)核查答复:质疑不成立
1.条款文字为服务范围描述,无强制排他限制。招标文件原文表述为“服务包括但不限于针对本项目在前期实地调研、需求分析基础上,与甲方开展技术交流、完善技术设计、实施方案……”,该内容仅为服务内容列举,并非要求投标人必须实际参与过本项目前期调研。条款中“包括但不限于”明确:投标人可自主完成现场摸排、需求梳理,无需前期介入;未参与前期工作的供应商,中标后自行组织现场调研、需求分析即可完成全部服务,不存在排斥。
2.设置全流程集成服务是项目刚需。本项目需批量为全市渔船适配安装示位标,每艘渔船船体、供电、安装位置均存在差异,中标供应商必须完成逐船实地勘测、定制安装方案、船检调试、渔民操作培训,完整的调研、设计、调试、售后是项目交付必备服务,无任何不合理附加要求。
3.不存在与前期服务商利益捆绑情形。本项目前期调研工作由采购单位内部工作人员独立完成,未委托任何第三方咨询、设计单位,不存在供应商提前垄断项目的情况,所有潜在供应商在投标、中标后均可独立完成全部集成服务。
(三)处理意见:招标文件该项条款不作删除、不作修改。
四、质疑事项4:完全满足采购需求、具有CCS认可的国产设备生产厂家不足三家,存在排斥其他供应商的行为。目前国内只有中电科(宁波)******公司、福******公司******公司生产“卫星紧急无线电示位标”产品。依据中国船级社颁发的CCS证书显示,中电科(宁波)******公司的产品工作频率为406.040赫兹、福******公司的产品工作频率为406.040赫******公司的产品工作频率为406.031赫兹,只有中电科(宁波)******公司和福******公司的产品满足招标参数要求,符合条件的生产厂家达不到三家。如果多家供应商参加投标,必然会出现多家供应商提供相同生产厂家产品的情况从而被认定为同一个供应商,最后,满足参数要求的只有二个供应商,达不到政府采购相关法律的要求。
(一)贵司质疑观点:同时满足406.040MHz发射频率、CCS船级社认证的国产设备厂家仅有2家,参数设置不合理限制竞争,要求放宽频道。
(二)核查答复:质疑不成立。
1.406.040MHz发射频率为国际海事、国内渔业法定强制标准,无放宽空间。
(1)目前国际COSPAS-SARSAT全球卫星搜救系统统一规定船舶EPIRB遇险发射主频一般为406.040MHz;IMO MSC.471(101)海事决议强制要求所有海船、渔业船舶救生示位标必须采用该频点;
(2)根据行业主管部门相关文件规定:渔业船舶卫星应急示位标射频指标必须为406.040MHz,其他频点已经关闭,相关产品无法通过渔船法定检验、禁止上船使用;采购人采购设备用于渔船安全配备,设备必须满足海事强制标准,无权降低频点参数要求。
2.CCS船级社认证为渔业船舶设备强制性准入资质。根据农业农村部渔业船舶检验管理规定,凡安装于国内营运渔船的救生通信设备,必须取得CCS船级社型式认可证书,无CCS认证产品无法办理渔船年检,不具备采购使用价值,该资质属于法定强制要求,不属于人为增设门槛。
3.“符合条件厂家数量少”不代表参数设置违规。政府采购判定“排斥供应商”的核心标准为参数是否脱离法定刚需、人为增设不合理条件,而非满足条件厂家数量。若在开标过程中有效响应供应商不足三家,根据政府采购流程,采购单位将依法重新招标或申请变更采购方式重新采购,即便市场合规生产厂家不足三家,参数设置依旧为法定强制标准则设置合法,不存在违法违规现象。
(三)处理意见:招标文件参数设置不作删除、不作修改。
五、综合处理结论
质疑事项1、2、3、4,缺乏事实及法律依据,质疑不成立,对应招标文件条款不作实质性修改;如贵司对答复意见存在异议,可自收到本答复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向防城港市财政局政府采购监管科依法提起投诉。
采购代理机构:广******公司
2026年7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