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易条件 |
租金挂牌价 |
193.00 万元(首年)
|
是否有保留价 |
无
|
租金挂牌价备注 |
租金自第三年起递增3%,第四、五年租金与第三年租金一致。
|
权利人是否放弃优先承租权 |
不涉及
|
租金支付要求 |
采用先付款后使用的原则,前两年租金半年支付一次,第三年起的租金一年一付,承租方应在上一个支付周期满前二个月内支付下一个支付周期的租金,首次半年租金在合同签订后5个工作日内支付到出租方指定账户。
|
出租用途 |
租赁标的1层作为商业经营,2-7层作为研发、办公。 |
与交易相关的其他条件 |
1.履约保证金:2个月租金(四舍五入至百元位),不计利息,在租赁合同签订后5日内由承租方一次性交纳至出租方指定账户。
2.承租方竞得后标的房屋后,不得变更合同签约人,不得擅自将场地整体转租、不得将场地作抵押、担保、转让;承租方可分租他人使用;不得擅自改变租赁用途、存放易燃易爆等危险物品,或违反消防规定被处罚的,情节严重的,或利用租赁场地进行违法活动的。
▲3.承租方须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自行办妥经营证照、经营许可证等相关证照及手续,并自行完善相关配套设施;标的房屋是否适合承租方所要经营的项目,是否满足承租方经营证件的办理、审批等均由承租方自行了解、咨询及确认,出租方概不负责。
▲4.承租方须在承租前自行对出租标的进行全面了解,并对营业所需的各项审批条件和规定进行充分自核。承租方参与竞买的行为将被认为已作充分的预判和决策,无论因何种原因导致不能获得营业开设审批(包括但不限于房屋规划用途和房屋既有结构、产证情况、设计等因素在内),或后续因为政策变化导致无法继续开设的各项经营风险,承租方承诺独立承担,出租方不对无法履行、投入成本、装修损失等承担任何形式的赔偿或补偿责任。
5.标的房屋以标的具体实际状况对外公开招租,标的房屋如未通或无法通水、电的,则由承租方自行解决相关水电问题,所有相关费用由承租方自理;如标的房屋存有弃物、有渗水或墙面剥落、上下水管道渗漏、损坏以及门、锁损坏等情形的,承租方应在成交后应自行负责清理、修理和更换,并由承租方自行承担费用,同时不得以此为由反悔,或要求出租方和交易所进行清理、修理、更换或赔偿等。
6.承租方承租标的后需进行装修改造的(包括但不限于原有装饰物、构筑物等的拆除、修缮、加固等),方案须经出租方审核通过后方可进行(涉及装修改造的约定,参见《租赁合同》(样稿)执行)。
7.租赁期间,与承租方生产经营及使用房屋过程中所产生的的水、电、物业等任何费用均由承租方承担,由承租方直接向相关部门交纳,具体以租赁合同约定为准。承租方承租标的后如需水电表开户、安装等事宜的,须自行联系相关部门办理,所有费用由承租方自理。
▲8.上海市青浦区高光路169弄30号1层目前处于租赁中,原租赁合同截止至****-**-**【登录后查看】,本次租赁如由原承租人竞得,租赁期自****-**-**【登录后查看】起计算,如有非原承租人竞得,租赁期自实际交付日起计算,租赁截止时间均与高光路169弄28号2-7层租期截止时间一致;高光路169弄28号2-7层均处于闲置状态,租赁期自实际交付日起计算。
9.承租方应按有关部门规定做好承租房屋的消防安全、门前五包、卫生保洁、综合治理等工作,承担承租期间的安全生产、用电、用气、防火、防盗、防汛、防涝等一切安全责任,承担由此给出租方及第三方等所造成的一切经济和法律责任。
10.租赁合同中除承租方相关信息及“租金价格”条款等手填条款外,其他条款均已确定。
11.本次出租行为所涉及的一切税、费由出租方和承租方各自依法承担。
|
租期 |
五年(其中高光路169弄30号1层租赁时间自实际交付日起计算,截止时间与高光路169弄28号2-7层租赁截止时间一致) |
有无免租期 |
有
|
免租期时间 |
6个月(第一年免3个月,第二年免2个月,第三年免1个月) |
是否包含在租期内 |
是
|
承租方资格条件 |
1.意向方(报名主体)在中国境内注册的独立法人或其独立核算经营的分支机构,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和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具有履行合同所必需的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有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的良好记录,参加本次招租活动前一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执行标准:提供营业执照、承诺函)
2.意向方(报名主体)参加本次招租活动前五年内,具有不少于1500㎡的房产物业运营、园区管理经验。(执行标准:提供相关合同)
|
保证金事项 |
交纳金额(万元) |
48.00
|
交纳时间
|
意向方需在信息披露期满日17:00前交纳保证金(以完成“浙交汇”平台保证金订单支付为准)。 |
温馨提示 |
因技术、网络等原因,您的资金汇入银行账户后,在“浙交汇”平台-“我的账户”中的到账时间可能发生迟延,请在截止时间前尽早汇入资金。
|
交纳方式 |
网上银行;银行转账 |
保证金扣除条款 |
1.竞买活动结束后,未被确定为承租方的竞买方,且未出现“浙交汇”平台规定应当扣除或不予退还竞买保证金情形的,其已递交的保证金在竞价活动结束后5个工作日内无息原路返还至竞买方的“我的账户”中。
2.项目成交(即竞买方被确定为承租方)后,承租方递交的竞买保证金扣除承租方交易服务费后的余额自动转为立约保证金,项目成交后,立约保证金存放于出租方指定账户(不计息),并按出租方书面通知函办理。
3.项目成交后,承租方未按所报价格及项目公告条件与出租方签订合同及履行支付价款等相关义务,竞买保证金扣除交易服务费后的余额不予退还(因不可抗力因素或出租方原因等情形除外)。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