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易条件 |
租金挂牌价 |
234,367.00 元(首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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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有保留价 |
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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租金挂牌价备注 |
第一年免租金,第二年租金减免6个月,第三年租金减免6个月,第4年和第5年按照成交租金标准收取,第6年(含)起租金在前一年租金基础上递增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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权利人是否放弃优先承租权 |
不涉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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租金支付要求 |
采用先付款后使用的原则,租金每年支付一次,首年免租金,第二年起的租金支付以租赁合同约定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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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租用途 |
仅限用于水果种植业及农业生产等。 |
与交易相关的其他条件 |
1、标的目前处于待验收状态,验收完成后方可交付使用。承租方应在接到出租方发出合同签订通知5个工作日内完成合同签订,如自出租方发出合同签订通知第30个自然日双方仍未签订租赁合同的,项目自动终结,出租方有权收回标的或收回后重新挂牌。
2、租金支付方式:用先付款后使用的原则,租金每年支付一次,首年免租金,第二年起的租金支付以租赁合同约定为准。
3、履约保证金(押金):首年成交租金的20%(进位至万元位),不计利息。由承租方在合同签订后15日内支付到出租方指定账户。
账户名称:金华******公司【登录后查看】
开户银行******公司【登录后查看】浙江自贸区金华金义新区支行
账号:***********【登录后查看】200001475
4、在租赁场地内,承租方若需其他附属管理用房或设施设备等,由出租方负责办理相关用地手续,若由出租方投资建设,则按市场价另行租赁给承租方;若由承租方投资建设,到期后则按该资产评估价由出租方购买回收。
5、出租方在岩后1号和3号连栋大棚内已种植苗木600棵,承租方需在第1-3年(含)的租赁期内按期向出租方支付使用费,即每年人民币(大写)拾万元整(¥100000.00),共计3期,承租方交纳完3期的全部费用后拥有600棵苗木的所有权。600棵苗木每年的果实收入归承租方所有,苗木首年移交后无论苗木存活,承租方每年应支付出租方****元【登录后查看】直至支付满****元【登录后查看】。
6、承租方须在承租前自行对出租标的进行全面了解,并对经营所需的各项审批条件和规定进行充分自核。承租方参与竞买的行为将被认为已作充分的预判和决策,无论因何种原因导致不能获得经营开设审批(包括但不限于房屋规划用途和房屋既有结构、产证情况、设计等因素在内),或后续因为政策变化导致无法继续开设的各项经营风险,承租方承诺独立承担,出租方不对无法履行、投入成本、装修损失等承担任何形式的赔偿或补偿责任。
7、租赁期内未经出租方书面同意,承租方不得将该场地部分或全部转租、转借给第三方(无论是否收取租金)。
8、租赁期内前3年为工程质保期,期间因工程质量问题引起的修理费或更换费由出租方承担,但如发生人为损坏的,修理费或更换费由承租方承担。租期3年之后发生的修理费或更换费,由承租方承担。
9、标的挂牌披露的面积、图片等仅作参考,具体以实际现状为准。
10、租赁期内未经出租方书面允许,承租方不得对场地内的大棚、设施设备等进行拆除、更换或发生任何改建行为。否则一经发现,承租方应当恢复原状,如无法恢复的,承租方应当按照出租方购买的或建设的该物品的原价值予以赔偿出租方。
11、租赁期间承租方需配合上级政府部门及出租方的考察。
12、承租方在承租期间须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自行办妥相关证照、许可证、环保、消防等手续,并自行完善相关配套设施,一切费用及责任自行承担。
13、承租方不得改变出租用途或破坏土地性质(包括荒废土地或场地情形如连续3个月以上未开展农业发展的),一经发现,出租方有权解除合同,承租方除承担恢复原状的责任外,还需向出租方支付违约金,押金和未到期部分的租金不予退还,且承租方补交所享受的减免租金。如违约金与押金不足以弥补出租方损失的,出租方有权要求承租方继续赔偿。承租方拒绝恢复原状的或者在出租方要求期限内未完成整改的,出租方有权委托第三方修复,相关费用均由承租方承担。
14、出租标的交付前产生的水、电、物业费等费用由出租方承担,承租期间的水、电、物业费等费用均由承租方承担,具体以租赁合同约定为准。承租方承租标的房屋后如需水电表开户、安装等事宜的,须自行联系相关部门办理,所有费用由承租方自理。
15、承租方应按有关部门规定做好所承租标的的消防安全、门前五包、卫生保洁、综合治理等工作,承担承租期间的安全生产、用电、用气、防火、防盗、防汛、防涝等一切安全责任,并承担由此给出租方及第三方等所造成的一切经济和法律责任。
16、租赁合同中除承租方相关信息及“租金价格”条款等手填条款外,其他条款均已确定。
17、本次出租行为所涉及的一切税、费由出租方和承租方各自依法承担。
18、其他未提及的有关事项参照租赁合同(样稿)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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租期 |
十年 |
有无免租期 |
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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免租期时间 |
首年免租金,第二年租金减免6个月,第三年租金减免6个月。 |
是否包含在租期内 |
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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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租方资格条件 |
1、意向承租方应为依法设立并有效存续的法人、非法人组织或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
2、国家法律法规有特别规定的,意向承租方应符合相应的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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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证金事项 |
交纳金额(万元) |
5.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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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纳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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意向方需在信息披露期满日17:00前交纳保证金(以完成“浙交汇”平台保证金订单支付为准)。 |
温馨提示 |
因技术、网络等原因,您的资金汇入银行账户后,在“浙交汇”平台-“我的账户”中的到账时间可能发生迟延,请在截止时间前尽早汇入资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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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纳方式 |
网上银行;银行转账 |
保证金扣除条款 |
1.竞买活动结束后,未被确定为承租方的竞买方,且未出现“浙交汇”平台规定应当扣除或不予退还竞买保证金情形的,其已递交的保证金在竞价活动结束后5个工作日内无息原路返还至竞买方的“我的账户”中。
2.项目成交(即竞买方被确定为承租方)后,承租方递交的竞买保证金自动转为立约保证金,在承租方完成成交款项交纳及合同签订事宜后凭出租方出具的通知函无息原路返还至承租方“我的账户”中。
3.项目成交后,承租方未按所报价格及项目公告条件与出租方签订合同及履行支付价款等相关义务,竞买保证金不予退还(因不可抗力因素或出租方原因等情形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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