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北区 JB01-01-05-d
(老外滩延伸段6#)地块(以下简称“项目地块”)位于宁波市江北核心区,项目地块分成两个区块,其中JB01-01-05-d-1未来将规划作为商业、娱乐康体混合(B1/B3)用地,JB01-01-05-d-2广场、公园绿地混合用地(G3/G1)使用,依照《国务院关于印发土壤污染防治行动计划的通知》(国发〔2016〕31 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壤污染防治法》、《生态环境部办公厅农业农村部办公厅自然资源部办公厅关于贯彻落实土壤污染防治法推动解决突出土壤污染问题的实施意见》(环办土壤〔2019〕47号)和《浙江省土壤与固体废物污染防治办公室关于印发土壤污染防治工作专题座谈会纪要的函》的要******公司(简称“业主单位”)委托,******公司(简称“万物生环境”)对项目地块开展土壤污染状况调查工作。
本项目地块面积为3747m2,呈不规则形状,地块四至范围:东侧为甬江规划绿带,南侧为华港宾馆,西侧为中马路,北侧为宁波邮政局旧址。地块分南北两个区块,分别为JB01-01-05-d-1和JB01-01-05-d-2。JB01-01-05-d-1地块为国有划拨用地,属江北区人民政府所有,2014年前土地使用人为******公司,地块历******公司营业部,后由江北中马街道拆迁办实施搬迁,目前土地使用权人******公司;JB01-01-05-d-2地块历史上为浙海关住宅楼(市级文保点)建筑周边绿地,现状与历史一致。
根据业主单位提供的区域控规资料,JB01-01-05-d-1区块规划作为商业、娱乐康体混合(B1/B3),JB01-01-05-d-2区块规划作为广场、公园绿地混合(G3/G1)用地使用,所以本地块属于《土壤环境质量 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管控标准(试行)》(GB36600-2018)中的第一、二类用地混合;但根据业主提供信息,其中JB01-01-05-d-2区块规划尚未确定具体实际用途,故本次调查从严统一按照第一类用地标准进行评价。
本次调查依据《建设用地土壤环境调查评估技术指南》(2017年)、《建设用地土壤污染状况调查技术导则》(HJ
25.1-2019)和《宁波市生态环境局 宁波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关于印发《宁波市建设用地土壤环境质量调查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甬环发[2020]48号)的要求开展相关工作。
第一阶段土壤污染状况初步调查
根据人员访谈、现场踏勘分析和地块材料收集,识别出项目地块土壤和地下水可能产生不利影响的潜在污染源包括:
关注污染分析1:地块南侧区块为浙海关建筑,为文物保护单位,不涉及关注污染。北侧区******公司,承担货物运输及仓储(不涉及******公司搬迁空置5年后又建成了目前的露天停车场,主要考虑车辆运输及停车等可能残留在地块内区域的浅层土壤中并下渗迁移进入地下水,对地块内土壤和地下水造成影响;
关注污染分析2:地块东侧为甬江货船的停靠点,每天有零星货船停靠于岸边,货船均使用柴油驱动,货船停靠及运行对江水可能残留物通过地下水的补给,对本地块内的浅层土壤及地下水造成的影响。
通过人员访谈、资料收集、现场踏勘等情况分析,地块内和周围区域存在可能的污染源,确定地块的关注污染物为石油烃(C10~C40),根据《建设用地土壤污染状况调查技术导则》(HJ 25.1-2019)判断地块需进行第二阶段土壤污染状况调查,确定污染物的种类、浓度和空间分布。
第二阶段土壤污染状况初步调查
采用系统随机布点进行点位布设,点位兼顾地块内整个调查区域并均匀分布,在未覆盖到的区域进行补充布设监测点位,调查监测工作内容包括:
Ø 在项目地块内共设置了3个土壤监测点和3个地下水监测点。筛选1个原土表层土壤样品、2个下层土壤样品(地下水饱和带,土壤底层)。此外各监测井采集了1个地下水样品用作实验室分析;
Ø 在地块边界外北800米公园处设置了1个土壤和地下水对照监测点,筛选并送检1个表层土壤样品、1个下层土壤样品、1个饱和带土壤样品和1个地下水样品用作实验室分析;
Ø 共送检了15个土样(包含3个对照点样品、2个土壤平行样)、5个地下水样(包含1个对照点样品和1个地下水平行样)。现场质量控制样品包括2个土壤现场平行样、1个地下水现场平行样,1个设备清洗样、4个现场空白样和4个运输空白样;
Ø 土壤、地下水分析检测项目包括pH、《土壤环境质量 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管控标准(试行)》(GB36600-2018)中的45项基本项目(7项重金属和无机物、27项挥发性有机物和11项半挥发性有机物)以及表二中的石油烃(C10~C40)。
土壤分析结果:
本次调查送检的所有土壤样品中,砷、镉、铜、铅、汞、镍、石油烃(C10~C40)在全部/部分样品中检出,但所有检出浓度均低于《土壤环境质量 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管控标准(试行)》(GB
36600-2018)第一类用地筛选值,其它监测项目在所有土壤样品中均未检出。
地下水分析结果:
本次调查中送检的所有地下水样品中,砷、可萃取石油烃(C10-C40)在全部/部分地下水样品中检出,砷、可萃取石油烃(C10-C40)的检出浓度均低于《地下水质量标准》(GB/T 14848-2017)中对应的Ⅳ类水质标准或《上海市建设用地地下水污染风险管控筛选值补充指标》(沪环土[2020]62号)中的第一类用地筛选值作为补充评价标准,其它监测项目在所有地下水样品中均未检出。
结论:
根据国家相关法规和政策,本地块的土壤和浅层地下水环境质量现状满足第一类用地要求,可以作为商业、娱乐康体混合(B1/B3)和广场、公园绿地混合(G3/G1)用地使用开发,不需要进行下一阶段地块环境详细调查和健康风险评估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