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交易条件 |
租金挂牌价 |
15.20 万元(首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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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是否有保留价 |
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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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租金挂牌价备注 |
第二年、第四年递增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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权利人是否放弃优先承租权 |
不放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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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租金支付要求 |
采用先付款后使用的原则,租金每季度支付一次,具体以租赁合同约定为准。首期租金应于《房屋租赁合同》签订后3日内打入浙交所指定账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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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租用途 |
特色餐饮禁止经营业态:土特产、小吃类 |
| 与交易相关的其他条件 |
1.履约保证金:成交价三个月租金,于《房屋租赁合同》签订后3日内支付至浙交所指定账户。
2.承租方须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自行办妥经营证照、经营许可证等相关证照及手续,并自行完善相关配套设施,如依法需由出租方提供有关资料办理的,出租方协助提供。
承租方须在承租前自行对出租标的进行全面了解,并对营业所需的各项审批条件和规定进行充分自核。承租方参与竞租的行为将被认为已作充分的预判和决策,无论因何种原因导致不能获得营业开设审批(包括土地规划用途和既有结构、设计等因素在内),或后续因为政策变化导致无法继续开设的各项经营风险,承租方承诺独立承担,出租方不对无法履行、投入成本、装修损失等承担任何形式的赔偿或补偿责任。
3.出租标的使用过程中的水、电、保安保洁费由承租方承担,具体以租赁合同约定为准。
4.出租标的按腾退后现状交付使用,交付时出租方不保证原装修、装饰物的完好,不负责原装修的拆除工作。
5.承租方承租标的后需进行装修的,装修方案需书面报出租方审核通过后方可进行。
6.出租标的目前处于使用中,如非原承租人承租,承租方与出租方应在项目成交后10个工作日内签订租赁合同。承租方应理解出租方在清退原承租人工作方面的复杂性,如竞得后30个自然日内交付的按租赁期顺延处理,超过30个自然日的双方协商处理;如原承租人承租,承租方与出租方应在项目成交后10个工作日内签订租赁合同,如自项目成交后第30个自然日内双方仍未签订租赁合同的,项目自动终结,出租方有权收回标的或收回后重新挂牌。
7.承租方竞得后不得变更签约人,不得对出租标的进行转租、分租、调换使用或抵押。
8.房屋租赁合同中除承租方相关信息及“租金价格”条款等手填条款外,其他条款均已确定而不得修改。
9.本项目出租方服务费由承租方承担。
10.承租方必须遵守招租房屋所在街区的有关规定并支付保安保洁费用。若街区保安保洁费用标准调整,则按调整后费用收取。采用先付款后使用的原则,每年支付一次。首期保安保洁费于《房屋租赁合同》签订后3日内打入浙交所指定账户。
11.根据《房屋租赁合同》约定,承租方在签约时需提供该房屋租赁合同下的担保******公司【登录后查看】,法定代表人作为合同的******公司【登录后查看】******公司【登录后查看】最大股东作为合同担保人,并提供法定代表人银行账号、房产证明。担保方同意为承租方承受和行使房屋租赁合同权利义务承担不可撤消的连带责任保证,保证期限为三年。
12.承租方须与出租人签订《房屋租赁安全管理责任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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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租期 |
5年 |
| 有无免租期 |
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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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承租方资格条件 |
1.意向方应为依法设立并有效存续的法人或其分支机构、非法人组织或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
2.意向方需具有良好的信誉【执行标准:以出租方出具的《经营方案确认函》为准】;
3.本项目不接受联合体报名;
4.意向方报名时需取得出租方出具的《经营方案确认函》及《实地勘察证明》【执行标准:须于挂牌后第八个工作日上午11:30前向出租方书面递交商业计划书(内容包括且不限于运营经验(提供合同、照片)、业态定位、运营方案、营销模式、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查询记录、中国人民银行征信中心出具的个人信用报告等)及品牌授权书,如出租方认为相关证明资料仍不能有效证明的,可要求意向承租方进一步提供证明材料),经出租方审核同意后取得《经营方案确认函》及《实地勘察证明》】;
5.法律法规等文件规定的其他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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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保证金事项 |
交纳金额(万元) |
3.8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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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纳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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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披露期满前交纳。意向方需在保证金交纳截止日17:00前交纳保证金(以“浙交汇”平台保证金订单完成支付为准)。 |
| 温馨提示 |
因技术、网络等原因,您的资金汇入银行账户后,在“浙交汇”平台-“我的账户”中的到账时间可能发生迟延,请在截止时间前尽早汇入资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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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交纳方式 |
网上银行;银行转账 |
| 保证金扣除条款 |
1.竞买活动结束后,未被确定为承租方的意向方,且未出现“浙交汇”平台规定应当扣除或不予退还交易保证金情形的,其所交纳的交易保证金在竞价活动结束后10个工作日内无息原路返还至意向方的“我的账户”中。
2.项目成交(即合格意向方被确定为承租方)后,承租方所交纳的交易保证金扣除承租方交易服务费后的余额自动转为立约保证金,浙交所在项目成交后将立约保证金存放于出租方指定的账户(不计息),即浙交所存管银行,并按出租方书面通知函办理。
3.如因承租方的原因,导致双方未能按信息披露公告的要求签订合同的,出租方有权没收立约保证金;如因出租方的原因,导致双方未能按信息披露公告的要求签订合同的,出租方应当退还承租方立约保证金。
如交易双方对未能签订的合同的原因存在争议的,交易双方同意浙交所仍按信息披露公告的约定将立约保证金转付至出租方指定账户或按照出租方书面通知函办理,相关争议由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双方可另行通过法律途径解决,与浙交所无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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