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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项目名称
深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审计监督服务供应商采购项目。
二、供应商资质要求
1.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机构(须提供自身经营许可相关证明文件)。
2.在经营活动中三年内没有重大违法记录(提供没有重大违法记录声明函)。
3.不接受联合体投标,不允许分包转包。
三、项目服务要求
(一)服务内容
1.审计项目:协助对我局一家直属单位2023年以来部门预算执行情况和其他财政收支情况开展审计,包括部门预算编制、预算执行、决算管理和预算绩效等预算管理情况;会计核算、票据管理、内部审批、资金支付、“三公”经费和其他严控类经费等收支管理情况;采购计划、采购实施、合同验收等采购管理情况;货币资金、银行账户、固定资产和无形资产等资产管理情况;项目立项、实施和验收等基本建设项目管理情况;内部控制体系建设情况等。编制审计取证单和审计工作底稿,出具审计报告。
2.专项审计调查项目:协助对2019年以来我局管理使用的就业专项资金审计整改情况开展专项审计调查,包括梳理审计指出的主要问题、汇集各整改责任部门提交的审计整改情况、研判审计整改情况的及时性全面性准确性、举一反三建章立制情况以及同类问题是否再次发生等,必要时将延伸审计相关单位。重点对照审计指出问题的整改要求、整改时限、责任主体等,关注是否存在整改不及时、不全面、不彻底,甚至是敷衍整改、虚假整改、屡审屡犯等问题。编制审计取证单和审计工作底稿,出具专项审计调查报告。
(二)工作要求
1.审计内容要全面。主要内容包括但不限于:内部控制制度建设及执行情况,预算编报及执行情况,政府采购管理情况,财政财务管理情况,国有资产管理情况,收支两条线执行情况。
2.审计重点要突出。审计中重点关注部门预算管理及使用、审计整改过程中存在的主要问题、风险隐患或管理漏洞。
3.发现问题要及时沟通。审计中发现问题时,要及时与我局内部审计部门沟通。
4.审计结论要准确。对审计发现的问题要适当、充分取证,及时编制审计取证单和审计工作底稿,并形成书面审计报告。
(三)管理要求
1.合法性: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制度的要求;
2.针对性:紧密结合项目要求,开展审计工作;
3.原则性:遵守《中国注册会计师执业准则》、内部审计准则及相关规定;
4.保密性:严格遵守职业道德,对涉及采购方、被审计单位的数据或信息需加以保密,不得泄露审计工作秘密、相关个人信息和商业秘密等。
四、商务需求
(一)项目服务期限
1.2025年9月26日至****-**-**【登录后查看】(具体服务期限以合同为准)。
2.供应商提供的服务时限不少于120人天(1名现场审计人员工作1天算1个人天,包括审计现场服务人天和审计取证单、审计工作底稿、审计报告编制人天),其中审计现场服务时限不少于102人天。单个项目审计现场工作日原则上不超过20天。
(二)报价要求
1.本项目预算人民币14.40万元,响应报价超过预算金额的视为无效响应。
2.本项目服务费采用包干制,应包括服务成本、法定税费和合理利润。报价由响应供应商根据本公告工作内容自行测算。
3.响应材料一式三份,需加盖单位公章,并密封报送。响应材料应当包括但不限于:
(1)报价单;
(2)《营业执照》(《执业证书》,如有);
(3)2023年以来没有重大违法记录声明函;
(4)政府采购违法行为风险知悉确认书(附件1);
(5)供应商基本情况表(附件2);
(6)法定代表人、项目投标授权代表人、项目负责人、主要技术人员最近一个月的单位社保缴纳证明材料或其他相关证明材料;
(7)同类业绩材料;
(8)服务方案(含项目重点难点分析、应对措施及相关的合理化建议、违约承诺、质量保障措施等技术、综合实力等服务信息)。
(三)保密要求
中标供应商必须与采购人签订保密协议,同时中标供应商应与项目参与人员签订保密协议并抄送采购人。
(四)人员要求
1.供应商应当保证能够同时派出2个审计项目组分别开展现场审计工作,每个审计项目组3名审计人员,每组至少派出1位注册会计师全程参与现场审计。派出审计人员需为本单位在职人员,并提供身份证、资质证书等复印件(原件备查)以及近三个月供应商为其缴纳社会保险费的证明。
2.供应商选派审计人员应当遵纪守法,具有良好的政治素质和道德品行,具有正常履行职责的身体条件、心理素质和专业胜任能力。
3.供应商选派审计人员应当严格遵守甲方工作纪律、审计纪律、保密原则和职业道德规范,及时完成审计项目。
(4)响应材料中的派出审计人员需全程参加本项目审计工作,中标后未经我局同意,不得中途更换。
(五)其他要求
供应商不得将本项目转包、分包。若未中标,我局将不再另行通知。
五、公告期限
****-**-**【登录后查看】至****-**-**【登录后查看】。
六、递交响应文件时间及地点
请响应供应商于****-**-**【登录后查看】18点前将响应文件递交至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8005号深圳人才园6029室。
七、联系人及联系电话
联 系 人:郑女士
联系电话:0755-***********【登录后查看】/***********【登录后查看】
附件:1.政府采购违法行为风险知悉确认书
2.供应商基本情况表
深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登录后查看】
附件1
政府采购违法行为风险知悉确认书
本公司在投标前已充分知悉以下情形为参与政府采购活动时的重大风险事项,并承诺已对下述风险提示事项重点排查,做到严谨、诚信、依法依规参与政府采购活动。
一、本公司已充分知悉“隐瞒真实情况,提供虚假资料”的法定情形,相关情形包括但不限于:
(一)通过转让或者租借等方式从其他单位获取资格或者资质证书投标的。
(二)由其他单位或者其他单位负责人在投标供应商编制的投标文件上加盖印章或者签字的。
(三)项目负责人或者主要技术人员不是本单位人员的。
(四)投标保证金不是从投标供应商基本账户转出的。
(五)其他隐瞒真实情况、提供虚假资料的行为。
二、本公司已充分知悉“与其他采购参加人串通投标”的法定情形,相关情形包括但不限于:
(一)投标供应商之间相互约定给予未中标的供应商利益补偿。
(二)不同投标供应商的法定代表人、主要经营负责人、项目投标授权代表人、项目负责人、主要技术人员为同一人、属同一单位或者在同一单位缴纳社会保险。
(三)不同投标供应商的投标文件由同一单位或者同一人编制,或者由同一人分阶段参与编制的。
(四)不同投标供应商的投标文件或部分投标文件相互混装。
(五)不同投标供应商的投标文件内容存在非正常一致。
(六)由同一单位工作人员为两家以上(含两家)供应商进行同一项投标活动的。
(七)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报价呈规律性差异。
(八)不同投标人的投标保证金从同一单位或者个人的账户转出。
(九)主管部门依照法律、法规认定的其他情形。
三、本公司已充分知悉下列情形所对应的法律风险,并在投标前已对相关风险事项进行排查。
(一)对于从其他主体获取的投标资料,供应商应审慎核查,确保投标资料的真实性。如主管部门查实投标文件中存在虚假资料的,无论相******公司【登录后查看】员工提供,均不影响主管部门对供应商存在“隐瞒真实情况,提供虚假资料”违法行为的认定。
(二)对于涉及国家机关出具的公文、证件、证明材料等文件,一旦涉嫌虚假,经查实,主管部门将依法从严处理,并移送有关部门追究法律责任;涉嫌犯罪的,主管部门将一并移送司法机关追究法律责任。
(三)对于涉及安全生产、特种作业、抢险救灾、防疫等政府采购项目,供应商实施提供虚假资料、串通投标等违法行为的,主管部门将依法从严处理。
(四)供应商应严格规范项目授权代表、员工参与招标投标的行为,加强对投标文件的审核。项目授权代表、员工编制、上传投标文件等行为违反政府采购法律法规或招标文件要求的,投标供应商应当依法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五)供应商对投标电子密钥负有妥善保管、及时变更和续期等主体责任。供应商使用电子密钥在深圳政府采购网站进行的活动,均具有法律效力,须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供应商擅自将投标密钥出借他人使用所造成的法律后果,由供应商自行承担。
(六)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直接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同供应商,不得参加同一合同项下的政府采购活动。相关情形如查实,依法作投标无效处理;涉嫌串通投标等违法行为的,主管部门将依法调查处理。
四、本公司已充分知悉政府采购违法、违规行为的法律后果。经查实,若投标供应商存在政府采购违法、违规行为,主管部门将依据《深圳经济特区政府采购条例》第五十七条的规定,处以一至三年内禁止参与本市政府采购,并由主管部门记入供应商诚信档案,处采购金额千分之十以上千分之二十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取消参与本市政府采购资格,处采购金额千分之二十以上千分之三十以下罚款,并由市场监管部门依法吊销营业执照。
以下文字请投标供应商抄写并确认:“本公司已仔细阅读《政府采购违法行为风险知悉确认书》,充分知悉违法行为的法律后果,并承诺将严谨、诚信、依法依规参与政府采购活动”。
负责人/投标授权代表签名:
知悉人(公章):
日期:
附件2
供应商基本情况表
填表单位:(加盖单位公章) 填表日期: 年 月 日
采购人 |
| 项目名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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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标(响应)供应商 |
| 供应商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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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标(响应)供应商相关人员情况 |
序号 | 职务 | 姓名 | 身份证号码 | 劳动合同 关系单位 | 缴纳社会 保险单位 |
1 | 法定代表人/单位负责人/主要经营负责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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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项目投标授权代表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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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项目负责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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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主要技术人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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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投标文件编制人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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说明:同一职务有多人担任(如主要技术人员),应分行填写。 |
投标(响应)供应商关联关系情况 |
序号 | 关联关系类型 | 关联主体名称 | 备注 |
1 | 控股股东 |
| 指出资额(或持有股份)占投标(响应)供应商资本总额(或股本总额)50%以上的股东,以及出资额(或持有股份)的比例虽然不足50%,但依其出资额(或持有股份)所享有的表决权已足以对投标(响应)供应商股东会(或股东大会)的决议产生重要影响的股东。 |
2 | 管理关系 |
| 指对投标(响应)供应商不具有出资持股关系,但对其存在管理关系的主体。 |
说明:同一关联关系类型有多个主体的,应分行填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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