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交易条件 |
租金挂牌价 |
1.05 万元/台/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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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是否有保留价 |
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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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租金挂牌价备注 |
每年固定金额,不递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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权利人是否放弃优先承租权 |
不涉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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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租金支付要求 |
采用先付款后使用的原则,租金每年支付一次,具体以租赁合同约定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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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租用途 |
放置食品自助售卖机(不含碳酸饮料、牛奶、水果等) |
| 与交易相关的其他条件 |
1、履约保证金:****元zclogin。
2、承租方须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自行办妥经营证照、经营许可证等相关证照及手续,并自行完善相关配套设施,如依法需由出租方提供有关资料办理的,出租方协助提供。
承租方须在承租前自行对出租标的进行全面了解,并对办公所需的各项审批条件和规定进行充分自核。承租方参与竞买的行为将被认为已作充分的预判和决策,无论因何种原因导致不能获得办公开设审批(包括土地规划用途和既有结构、设计等因素在内),或后续因为政策变化导致无法继续开设的各项经营风险,承租方承诺独立承担,出租方不对无法履行、投入成本、装修损失等承担任何形式的赔偿或补偿责任。
3、出租标的使用过程中的水、电由承租方承担,水、电费按照场地使用费的10%计费,具体以租赁合同约定为准。
4、出租标的按腾退后现状交付使用,交付时出租方不保证原装修、装饰物的完好,不负责原装修的拆除工作。
5、承租方承租标的后需进行装修的,装修方案需书面报出租方审核通过后方可进行。
6、出租标的目前处于使用中,如非原承租方承租,需原承租方腾退后才能签订租赁合同。承租方应理解出租方在清退原承租方工作方面的复杂性,如竞得后30个自然日内交付的按租赁期顺延处理,超过30个自然日的双方协商处理。如自项目成交后第60个自然日内双方仍未签订租赁合同的,项目自动终结,出租方有权收回标的或收回后重新挂牌。
如原承租方承租,承租方与出租方应在项目成交后10个工作日内签订租赁合同,如自项目成交后第30个自然日内双方仍未签订租赁合同的,项目自动终结,出租方有权收回标的或收回后重新挂牌。
7、承租方竞得后不得变更签约人,不得对出租标的进行转租、分租、调换使用或抵押。
8、房屋租赁合同中除承租方相关信息及“租金价格”条款等手填条款外,其他条款均已确定而不得修改。
9、本项目出租方服务费由承租方承担。
10、合同期限内,因经营困难或其他客观原因,承租方中途退租的因提前三个月向出租方提出书面申请,经出租方同意后签署商铺租赁终止合同,按流程办理退租手续。租金、水电费、履约保证金等费用按实际租用时间计算。如未书面申请,未按规定办理退租流程的,租金、履约保证金等相关费用不予退还。
11、该出租场地仅用于放置食品自助售卖机,承租方不得擅自变更,如有场地用途变更,须经出租方管理部门同意后方可进行。
12、租赁期间,出租方有权另外出租其拥有的场地,用途同本项目(出租方也可能经营与本商铺经营项目相同的业态),承租方不得以此为理由提出变更合同或暂停执行合同。本次标的中的商铺经营项目,与出租方后续出租的其他商铺存在同业竞争的风险。
13、本次招租区域仅用于投放食品自助售卖机,承租方投放的食品自助售卖机只允许经营符合国家食品安全规定的预包装食品(不含碳酸饮料、奶制品、水果等),不可销售酒精或酒饮料,不得销售香烟。承租方投放的产品要选择正规渠道的供货商进行供货,对供货商资料及商品质检报告等资料备案造册。承租方不得经营违法以及假冒伪劣产品,所售货物必须保证为通过正规渠道进货并符合国家食品安全规定的合格产品和有效期内的产品。如出现任何与食品有关的问题,承租方负完全责任,承担一切法律后果。在经营过程中,如出租方认为承租方所经营的产品不符合招租要求,承租方需无条件配合整改。
14、承租方必须严格按照出租方指定的经营场地投放食品自助售卖机,守法经营,具体摆放位置根据实际情况且经出租方审批同意后放置。食品自助售卖机机身不得张贴或发布与经营产品无关的广告。食品自助售卖机需支持当前主流的支付方式(如:支付宝、微信等)。
15、承租方不得在自助售卖机机身表面张贴、喷涂、悬挂与本机售卖商品无直接关联的广告标识、图文内容;所搭载运营的APP软件界面,严禁加载各类金融相关产品的推广广告及营销链接。
16、租赁合同首次租赁期限为3年,在首次租赁期限内,出租方对承租方运营情况进行考核(详见租赁合同),考核合格的,租赁期可限延长至****-**-**zclogi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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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租期 |
首次租赁期为三年,如首次租赁期考核合格的,租赁期可限延长至****-**-**zclogin |
| 有无免租期 |
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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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承租方资格条件 |
1、意向方应为依法设立并有效存续的法人。【执行标准:提供营业执照】
2、意向方报名时须取得《经营方案确认函》【执行标准:意向方需在信息披露截止日倒数第二个工作日15:00前向出租方书面递交以下资料:(1)意向方具有市场监督管理部门颁发的《食品经营许可证》或仅销售预包装食品备案凭证。(2)商业计划,内容包括且不限于运营经验(提供合同、照片)、业态定位、运营方案、营销模式。如出租方认为相关证明资料仍不能有效证明的,可要求意向方进一步提供证明材料,经出租方审核同意后取得《经营方案确认函》】。
3、本项目不接受联合体竞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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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保证金事项 |
交纳金额(万元) |
5.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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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纳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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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披露期满前交纳。意向方需在保证金交纳截止日17:00前交纳保证金(以“浙交汇”平台保证金订单完成支付为准)。 |
| 温馨提示 |
因技术、网络等原因,您的资金汇入银行账户后,在“浙交汇”平台-“我的账户”中的到账时间可能发生迟延,请在截止时间前尽早汇入资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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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交纳方式 |
网上银行;银行转账 |
| 保证金扣除条款 |
1.竞买活动结束后,未被确定为承租方的意向方,且未出现“浙交汇”平台规定应当扣除或不予退还交易保证金情形的,其所交纳的交易保证金在竞价活动结束后10个工作日内无息原路返还至意向方的“我的账户”中。
2.项目成交(即合格意向方被确定为承租方)后,承租方所交纳的交易保证金扣除承租方交易服务费后的余额自动转为立约保证金,浙交所在项目成交后:将立约保证金存放于出租方指定的账户(不计息),即浙交所存管银行,并按出租方书面通知函办理。
3.如因承租方的原因,导致双方未能按信息披露公告的要求签订合同的,出租方有权没收立约保证金;如因出租方的原因,导致双方未能按信息披露公告的要求签订合同的,出租方应当退还承租方立约保证金。
如交易双方对未能签订的合同的原因存在争议的,交易双方同意浙交所仍按信息披露公告的约定将立约保证金转付至出租方指定账户或按照出租方书面通知函办理,相关争议由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双方可另行通过法律途径解决,与浙交所无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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