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意向受让方在受让资格确认后3个工作日内,须交纳人民币【150】万元交易保证金至北京产权交易所指定账户。
2.如信息披露期满,仅征集到一个未放弃优先购买权的原股东为意向受让方,则本项目以不低于转让底价成交。如信息披露期满,除未放弃优先购买权的原股东外,只征集到一个意向受让方,则由该意向受让方进行一次报价后进入原股东征询环节,如原股东放弃行使优先购买权,则该意向受让方成为受让方,如原股东行使优先购买权,则原股东成为受让方。如信息披露期满,除未放弃优先购买权的原股东外,征集到两个及以上意向受让方,则采取网络竞价方式确定最高报价方后进入原股东征询环节,如原股东放弃行使优先购买权,则最高报价方成为受让方,如原股东行使优先购买权,则原股东成为受让方。受让方交纳的交易保证金在受让方支付除交易保证金外剩余交易价款后,转为交易价款的一部分,其他意向受让方可以自受让方被确定之日起向北京产权交易所提交退还交易保证金的申请,北京产权交易所将在收到退还交易保证金的申请后3个工作日内一次性原额无息返还其交纳的交易保证金。
3.如非转让方原因,出现以下任何一种情况时,转让方有权扣除意向受让方所交纳的交易保证金,作为违约金支付给转让方,扣除款项不足以补偿转让方损失的,转让方可以继续追偿:
(1)意向受让方交纳交易保证金后单方撤回受让申请的;
(2)征集到两个及以上非股东意向受让方后未参与后续竞价程序的;
(3)竞价过程中以转让底价为起始价格,各竞买人均不报价的;
(4)被确定为受让方后未按约定时限与转让方签订产权交易合同或未按约定时限支付交易价款的;
(5)意向受让方未履行书面承诺事项的;
(6)意向受让方存在其他违反交易规则、交易条件等情形的。
4.本项目信息披露公告期即为尽职调查期,意向受让方在本项目公告期间有权利和义务自行对产权交易标的进行全面了解。意向受让方通过受让资格确认并且交纳保证金后,即视为已详细阅读并完全认可本项目备查文件,已完成尽职调查,已充分了解并自愿完全接受信息披露公告内容及产权交易标的的现状及瑕疵,已完成对本项目的全部尽职调查,愿全面履行交易程序。如发生受让方以不了解产权交易标的现状及瑕疵等为由主张任何抗辩、发生逾期或拒绝签订产权交易合同、拒付交易价款、解除产权交易合同、放弃受让或退还转让标的等情形的,即为违约行为,转让方有权扣除其已交纳的全部交易价款(含已交纳的交易保证金),并将转让标的重新披露,受让方应承担全部责任与损失。
5、意向受让方须书面承诺:
(1)本方递交受让申请并交纳交易保证金,即表示已详细阅读并完全接受本转让项目公告信息以及审计报告、资产评估报告等北交所备查文件的全部内容,已完成对转让标的尽职调查,并依据调查结果独立判断自愿接受全部交易条件并以不低于转让底价受让转让标的;
(2)本方同意在被确定为受让方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与转让方签订产权交易合同;
(3)本方同意在产权交易合同生效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一次性将除交易保证金以外的剩余交易价款和基础服务费支付至北交所指定账户;
(4)本方同意北交所在出具产权交易凭证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将收到的全部交易价款一次性划转至转让方指定账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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