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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的名称 |
杭州市拱墅区莫干山路200号17幢(主楼)102室房屋2年租赁权 |
标的编号 |
HJS2026ZL166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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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披露起始日期 |
****-**-** |
信息披露结束日期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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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租底价 |
215000 元/年 |
房屋所在地区 |
浙江省,杭州市,市辖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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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的是否存在抵押情况 |
否 |
权利人是否有意向行使优先承租权 |
不涉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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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人 |
叶小姐、宣小姐 |
联系电话 |
0571-***********、057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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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地址 |
杭州市上城区泛海国际A2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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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租房屋基本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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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租房屋基本情况 |
房屋名称 |
杭州市拱墅区莫干山路200号17幢(主楼)102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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坐落位置 |
杭州市莫干山路200号17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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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动产登记号/房产证号 |
浙(2019)杭州市不动产权第017605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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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建筑面积(平方米) |
48638.0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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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用途 |
住宿餐饮用地/旅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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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动产分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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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它权力情况 |
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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使用现状 |
空置 |
是否存在优先承租权 |
不涉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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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披露事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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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租条件与承租方资格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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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租条件 |
出租底价 |
****元/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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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租面积(㎡) |
7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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租赁期 |
2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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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租日 |
租赁房屋实际交付之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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免租期 |
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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租金支付要求 |
半年一付 先付后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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租金调整方式 |
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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履约保证金支付要求 |
首年3个月租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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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电气物业费等费用的约定 |
以《房屋租赁合同》约定为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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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租用途要求 |
业态限定:仅限经营服饰、鞋类;珠宝、玉石、古玩销售业务。未经出租方书面同意,禁止开展箱包、美妆、餐饮、美容美甲、保健品等其他任何经营项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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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允许装修改造 |
以《房屋租赁合同》约定为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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与出租相关的其他条件 |
1、本项目经依法展示后举行,标的以现场实物展示为准,意向承租方应当详细阅读本项目所涉及披露内容,有责任自行了解标的的状况,认真进行现场踏勘。意向承租方提交承租申请并且交纳交易保证金后,即视为已详细阅读并完全认可本项目所披露内容以及已完成对标的的现场踏勘,表明已完全了解并自愿接受标的的全部现状及瑕疵,并自愿承担一切交易风险。 2、意向承租方须书面承诺: (1)同意在被确定为承租方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携带报名时上传的主体资格证明等相关文件原件至杭交所完成现场确认和签署《成交通知书》、交易记录等相关文件。承租方须在出租方通知签署合同的3个工作日内至出租方处签署《房屋租赁合同》。承租方须在《房屋租赁合同》签署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支付第一期租金、履约保证金至出租方指定账户。 (2)同意杭交所在经出租方申请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将承租方已交纳的履约保证金和首期租金全部划转至出租方指定账户。 (3)本次租赁的房屋,不动产权证证载权利人为浙江省机关事务管理局,单独所有,证载权利性质为自建房,用途为住宿餐饮用地/旅游。 (4)有关招牌和广告的设置事宜承租方应当严格遵守******公司的规章制度,自行负责招牌、广告及其他宣传物的广告发布所需的审批手续并承担报批、制作、安装及维修等费用(如有)。任何第三方未经出租方允许,承租方不得同意其在出租方租赁房屋范围设置招牌或广告。若有发生,相关收益归出租方所有,若给出租方造成其他损害的,由承租方承担连带责任。 (5)双方因签订和履行本合同而应当缴纳的税费,根据国家法律由双方各自依法承担。 (6)因承租方在承租租赁房屋后所需要的一切政府审批手续(如有),均应当由承租方自行办理并承担费用,出租方给予必要的配合。 (7)承租方未经出租方书面同意不得擅自将房屋转租、转借租赁房屋或以联营、承包等任何方式转让、变相转让或调换使用的。如遇承租方确需转租的,承租方应书面向出租方提出申请,并经出租方同意后方可进行。 (8)出租方与承租方的权利和义务以及租赁房屋的交付以出租方提供的《房屋租赁合同》为准。 4、本项目成交后,承租方须按以下标准支付交易服务费: 出租标的成交的,杭交所有权向承租方收取首年成交租金溢价部分收费(不溢价不收费)和首年成交租金收费合计计算的交易服务费,收费标准详见下表: 计算基数 承租方收费标准 首年成交租金溢价部分/首年成交租金 首年成交租金溢价部分收费标准 首年成交租金收费标准 100万以下(含) 10% 2% 100万-500万(含) 8% 1.5% 500万以上 6% 1% 备注:(1)以首年成交租金溢价部分为基数(不溢价不收费);以成交首年租金为基数,均采用分档递减累加法计算。(2)计算基数不考虑首年租金优惠、减免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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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租方资格条件 |
合法注册并有效存续的法人、非法人组织或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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踏勘安排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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展示时间 |
信息披露截止日前 |
展示地点 |
标的所在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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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人 |
张先生 |
联系电话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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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易保证金设定 |
交纳交易保证金 |
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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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纳金额 |
40000 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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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纳时间 |
信息披露截止日16:00时前交纳(以到账时间为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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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置方式 |
1、若非出租方原因,出现以下任一情况时,意向承租方交纳的保证金不予退还,先用于补偿杭交所的各项服务费,剩余部分作为对出租方的经济补偿金,保证金不足以补偿的,相关方有权按照实际损失继续追诉: (1)意向承租方提交承租申请材料并交纳交易保证金后单方撤回承租申请的; (2)产生符合条件的意向承租方后,各意向承租方在竞价期间均不报价的; (3)在被确定为承租方后未按约定签署《成交通知书》、《房屋租赁合同》的或未按约定支付交易服务费、履约保证金和首期租金的; (4)意向承租方未履行书面承诺事项的; (5)存在其他违反交易规则情形的。 2、意向承租方被确定为承租方的,已付的交易保证金在《房屋租赁合同》签署当日转为交易服务费,剩余部分由杭交所凭双方签署的《房屋租赁合同》或租金发票等相应凭证支付至承租方指定账户;其他意向承租方未被确定为承租方且不涉及保证金扣除情形的,其所交纳的交易保证金在确定承租方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无息返还(以划出时间为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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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披露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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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披露期 |
披露之日起5个工作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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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披露期满,如未征集到意向承租方 |
延长信息披露:不变更信息披露内容,按照5个工作日为一个周期延长 直至征集到符合条件的意向承租方 |
竞价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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竞价方式 |
在线报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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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线报价 |
自由报价期 |
信息披露截止次工作日9时至15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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延时报价周期 |
5分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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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专场 |
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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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价幅度 |
****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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