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经区福禄北园145#楼一层11-18号门面、二至四层房屋委托经营管理出让公告
合经区福禄北园145#楼一层11-18号门面、二至四层房屋委托经营管理公告
| 合经区福禄北园145#楼一层11-18号门面、二至四层房屋委托经营管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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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项目编号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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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委托方 |
合******公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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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委托方承诺 |
委托方承诺本次转让行为已履行了必要的审批程序,保证本公告的内容不存在任何重大遗漏、虚假陈述或严重误导,并对其内容及所提供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和准确性负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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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交易监督管理部门 |
******公司 联系方式:055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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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告及 竞价期限 |
1.公告期:2026年8月13日9:00始至2026年9月1日17:00止。 2.网络一次性报价期:2026年9月2日9:00至10:00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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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经营标的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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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经营标的 |
经营期限(年) |
运营底价(万元/年) |
交易保证金(万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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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合经区福禄北园145#楼一层11-18号门面、二至四层房屋 |
6 |
71.962380 |
7.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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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本项目标的房屋位于合肥经济技术开发区习友路与福顺路交口福禄北园145#楼一层11-18号门面、二至四层,运营标的所在层为1-4层,结构为钢混,建筑面积约3362.59㎡,上述面积仅供参考,以实际移交面积为准,实际移交面积存在差异的,不调整成交价格。具体区域范围由意向方自行向委托方咨询了解确认。 2.标的对应经营房产无土地使用权证,无房地产权证,具体交付日期以委托方书面通知为准,免费用装修期、运营期限均从实际交付之日起计算。标的无权属纠纷,委托方将提供该处经营房产的权属证明和相关证明,方便受让方办理相关证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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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运营资产用途要求 |
1.本项目经营房产用途为商业。 2.受让方不得于本项目所在区域内从事洗车、汽车修理、废品收购、殡葬服务以及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一切活动。否则,委托方有权解除合同,由此引起的一切责任和损失均由受让方承担。受让方在房屋内不得经营产生烟尘、油烟、废水、恶臭、噪音等污染的服务经营项目。 3.受让方使用上述经营房产须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要求,如由此造成受让方不能按预想的方案使用经营房产并导致委托运营合同不能履约的,责任由受让方承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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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运营费用及履约保证金支付 |
1.运营费用支付:运营费用每3个月支付一次,第一、二年每年运营费用均为成交价,第三年运营费用在第二年基础之上递增3%,第四年运营费用和第三年一致,第五年运营费用在第四年基础之上递增3%,第六年运营费用和第五年一致,先支付后使用。首期费用为首年三个月运营费用,受让方应在成交确认书发出之日起30日内(合同签订前)按规定一次性支付,下一期运营费用须提前20日付至委托方指定账户。 2.本项目给予免运营费用装修期2个月,免运营费用装修期包含在运营期内。 3.履约保证金为成交后首年三个月运营费用总和,受让方应在《成交确认书》发出之日起30日内(合同签订前)向委托方提交履约保证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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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对意向方资格的要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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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凡依法设立、有效存续的境内企事业法人、其他组织,且未被合肥市及其所辖县(市)、区(开发区)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部门记不良行为记录的,或被记不良行为记录(以公布日期为准),但同时符合下列情形的方可参与项目登记及竞价: (1)公告截止日前(含当日)6个月内记分累计未满10分的; (2)公告截止日前(含当日)12个月内记分累计未满15分的; (3)公告截止日前(含当日)18个月内记分累计未满20分的; (4)公告截止日前(含当日)24个月内记分累计未满25分的。 2.本项目不接受自然人、个体工商户、联合体参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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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交易条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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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意向方应在现场踏勘运营资产,就标的相关情况主动向委托方咨询,自行了解可能涉及的相关法律法规及市政规定;凡参与的意向方都视同已实地踏勘,确认了运营资产位置、范围、面积和现状等并认可运营要求等,自愿承担因上述原因导致的一切后果和法律责任。 2.公告所列示的标的建筑面积仅作参考,最终以标的实际面积为准。标的实际面积与本公告所列示建筑面积不符的,不调整成交价格。运营房产面积之外的建筑物、附属物(如道路、绿化、空地、停车场等)均不在运营范围内,委托方不提供任何承诺及服务。 3.受让方自行负责本项目软硬件提升设计与施工,自行承担人员、软硬件提升设计安装、公共能耗、公众责任险、材料、办公、管理、各类设备设施维护、宽带网络等一切项目运营管理中产生的费用。 4.受让方须配合委托方做好各级部门交办的城市管理工作,须做好本项目范围内的评先创优、文明创建、消防、治安管理、诚信管理、食品安全管理、环境卫生管理等工作,与承租人签订物业管理服务协议,并做好本项目范围内承租人的管理工作,服从委托方、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和考核。 5.标的房屋以现状移交,如不能满足后期经营需要,受让方须自行向相关部门提出水电增容或改造申请,改造费用、安全责任等均由受让方自行承担,改造后的产权无偿归委托方所有,运营期满或合同终止时,受让方投入的装修、装潢部分无偿归委托方所有和使用,并将房屋在合同终止之日交还委托方,且不得提出任何补偿要求。 6.运营期内,受让方如需对标的房屋进行装修、装潢,装修、装潢、标识标牌等设计方案须报建设规划、消防等相关部门审批后方可实施,且装修、装潢不得改动或破坏房屋结构。如擅自改动或破坏房屋结构,受让方应立即恢复原状,并保证达到安全要求,给委托方或第三人造成的损失应由受让方承担赔偿责任。标的房屋的装修、装潢费用及运营期内房屋的维修费用全部由受让方自行承担。 7.运营期内及装修、装潢、改造期间,受让方须做好安全生产、消防安全、用电安全等工作,须按安全管理规定足额配备消防器具。合同期内,受让方对标的房屋及运营业态承担全部安全生产管理责任。受让方接收标的房屋后,该处运营房屋、附属设施及所存放物品的全部安全及消防责任均由受让方完全承担。合同期内如果发生因受让方经营违反安全消防规定、消防器材配备不齐全、安全管理混乱且不予整改的或对于突发安全消防事件处置操作失当而造成经济财产损失的,则视为受让方重大违约行为,受让方须承担全部赔偿责任及法律后果,同时委托方有权单方面解除合同。 8.受让方负责标的房屋的日常安全管理工作并承担标的房屋发生的水、电、燃气、通讯(网络)、垃圾清运、停车等相关费用。 9.运营期内,受让方同意接受本项目物业管理单位的物业管理,物业管理合同由受让方与物业管理单位签订并承担物业管理费用。 10.运营期内,标的房屋及附属设备设施(包括房产内部及室外广场)的日常维护、修缮、安全管理、文明创建等工作及产生的费用由受让方承担,但非受让方引起的房屋主体结构(基础、柱、梁、板)的维修、房屋的屋顶漏水及在施工单位质保期内的维修除外。 11.运营期内,运营资产的电梯、电路、消防、水泵、烟感、喷淋等设施安全、检验及维保工作由受让方安排专人负责并承担费用,委托方协助其办理年检手续。 12.受让方应积极维护运营资产的公共设施、公共安全、公共卫生和车辆秩序。在本项目中的经营管理须符合整体规划,配合文明创建,自觉接受属地上级主管部门、有关执法部门、委托方及物业的监督检查。运营期内,受让方不得出店经营,不得私自占用公共区域、公共设施,不得随意在项目内任何公共区域张贴广告、悬挂标志或文字,不得以任何目的或形式使用项目、委托方的名号及标志或该名号及标志的各种图像。 13.受让方须根据现场情况按照统一高度、宽度设置商业门面灯箱,设计方案须报委托方同意后方可实施,空调室外机放置指定地点,不得影响商业整体环境。未经委托方同意,受让方不得设置任何形式的广告牌。 14.运营期内,受让方不得以任何形式(包括租赁经营或承包经营、托管经营等名义)整体转让、出借运营房屋。否则视为违约,委托方可解除合同无条件收回房产,并不予任何形式的补偿。如因经营需要,受让方招商引入的业态必须符合项目业态要求,且业态、商业布局必须符合招标文件。受让方应确保第三方履行合同中委托方对受让方的运营管理要求和需承担的义务,应对第三方的违法违约行为向委托方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受让方与任何第三方签署的招商有关的合同,必须递交委托人备案。招商面积的运营管理费用及费用交付义务,仍由受让方承担。运营期内,因使用房屋而产生的各种纠纷须由受让方自行协调解决。委托方有权对招商合同进行检查,如有违反或超出招标文件和委托方与受让方签订合同范围的条款,或拒绝接受委托方检查的,或受让方签署的招商合同未提交委托方备案的,均视为受让方违约,委托人有权解除与受让方的合同,无偿收回资产,受让方应承担违约责任。 15.受让方开业前,委托方有权并将根据《海恒集团资产项目开业前检查记录表》对本项目平面布局及结构安全、消防、特种设备、给排水、环境保护等事项进行专项检查,检查合格后项目方可开业,如检查发现问题,须整改合格后方可开业,如受让方拒不整改,委托方有权解除合同,并追究受让方违约责任。 16.运营期内,受让方不得以任何理由要求减免运营费用。运营期内,如因法律法规及市政规定需要拆除或改造运营资产而导致合同解除的,运营费用按照实际使用时间计算,不足整月的按实际天数计算,多退少补。 17.受让方须配合经营资产所在地开发区、社区等单位进行社会综治、市容管理、文明创建、招商接待等方面工作。经营餐饮行业的受让方须在室内设置油烟净化设施,在排污及排烟等时,须做好污水过滤、油烟处理等工作,并按规定排放油烟,须严格按规定将餐饮污水排放至隔油池里,同时防止下水道堵塞,如出现堵塞,由受让方负责排除。 18.受让方逾期未支付运营费用的,受让方按拖欠运营费用总额的万分之五/天标准支付违约金。如受让方延期超过30天仍未支付运营费用的,委托方有权解除与受让方的合同,无偿收回资产,受让方应承担违约责任。 19.成交人应在《成交确认书》发出之日起30日内与委托方签订委托运营合同,逾期不与委托方签订合同的,委托方有权取消其成交资格,并报交易监督管理部门调查处理。 20.其他未尽事项详见本公告附件《委托运营合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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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四、成交人的确定方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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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项目采用网络一次性报价,最高报价者得的方式确定成交人,最终成交结果以结果公告为准。 注:最高报价是指不低于公告底价的最高报价,由于系统故障或竞价系统信息与公告信息不符或委托方要求中止(终止)项目造成竞价中止(终止)时的最高报价不作为本项目最高报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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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五、意向方参与方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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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市场主体库登记 |
符合本项目对意向成交人的资格要求,并完成市场主体库登记注册的方可参与本项目登记。具体方式如下: 1.意向成交人为企事业法人、其他组织的,须凭借第三方电子认证服务提供者签发的电子签名认证证书(简称CA),直接登录安徽合肥公共资源交易电子服务系统(网址:https://www.hfztb.cn)。 2.意向成交人为自然人的,点击安徽合肥公共资源交易电子服务系统(网址:https://www.hfztb.cn)下方的“安徽政务服务网统一认证中心登录”。 具体流程参见安徽合肥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网站(网址:https://ggzy.hefei.gov.cn)“办事指南”-主体库登记-《市场主体库登记服务指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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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项目登记 |
1.完成主体库登记的意向成交人,直接登录安徽合肥公共资源交易电子服务系统(网址:https://www.hfztb.cn),进入后选择点击“安徽合肥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电子交易系统”;页面跳转至安徽合肥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电子交易系统后,点击左上角的“产权交易”栏目,在列表中选择有意向的标的点击“我要竞价”提交登记申请,意向成交人可选择一个或多个项目分别进行登记。 2.登记申请时填写的交易保证金交款账户须与意向方实际交纳交易保证金的银行账户一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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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交易保证金交纳 |
1.意向成交人登记成功后,须通过项目登记时填写的己方账号以转账的方式汇入项目对应账号足额的交易保证金。不得通过现金汇款、支付宝、微信等方式交纳交易保证金。 交易保证金账户信息如下:
2.交易保证金支付完成后,意向成交人须登录安徽合肥公共资源电子交易系统点击“保证金查询”查看交易保证金支付状态。若显示“未支付”,可点击查询按键刷新支付状态。若刷新后交易保证金支付状态仍显示“未支付”的,意向成交人可在公告截止前及时联系技术支持电话(0551-***********、0512-***********)进行反馈。 注意事项:交易保证金支付以到账时间为准,意向成交人须确保交纳的交易保证金在公告截止时间前到账,网上登记系统将在到达公告截止时间时自动关闭。如因账号错误、交易保证金数额不足、交易保证金未在规定时间内到账、现金交款等原因造成未能登记及竞价成功,合肥市产权交易中心不承担任何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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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项目竞价 |
1.交易保证金状态为“已支付”的意向方才可点击“进入竞价系统”参与竞价活动。 2.竞价规则详见《网络一次性报价须知》(本公告上传附件1)。 重要提示:请使用IE10及以上版本浏览器登录竞价系统,否则可能导致异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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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注:1.意向方须在公告期内完成注册、登记及交易保证金交纳手续,因未在规定时间完成上述手续造成无法参与竞价的,合肥市产权交易中心不承担任何责任。上述注册、登记及竞价等具体操作流程详见《产权交易操作手册》(本公告上传附件2)。 2.意向方一旦参与登记及竞价,即视为对本公告内容的全部响应,自愿接受并同意按照相关程序参与本次竞价活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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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六、竞价结束后相关程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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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结果公告及《成交确认书》 |
竞价结束且无异常情况,合肥市产权交易中心将在网站上发布结果公告。 《成交确认书》领取时间:成交公告发布次日起3个工作日内; 《成交确认书》领取地址:合肥市滨湖区徽州大道4872号金融港中心A9幢安徽公共资源交易集团4楼; 《成交确认书》领取要求:成交人为企事业单位的须派******公司授权书)和本人身份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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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交易保证金处置 |
1.合同签订生效后,成交人交纳的交易保证金原额原途径返还,其他意向方交纳的交易保证金在成交公告发布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原额原途径返还。 2.交易保证金只退还至意向方交款账户。因收款人与意向方名称不一致造成的交易保证金无法退还或迟延退还,合肥市产权交易中心不承担任何责任。 3.经交易监督管理部门调查认定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良行为,交易保证金不予返还,交易保证金扣除交易双方交易服务费后,余款转至委托方指定的账户。 (1)意向方提供虚假材料,骗取成交资格或实现其他非法目的; (2)意向方之间相互串通的; (3)意向方采取不正当手段影响和干扰其他意向方参与交易活动的; (4)成交人无正当理由放弃成交资格的; (5)成交人未按交易文件约定交纳履约保证金或签订《委托经营合同》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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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异议方式 |
若对结果公告有异议,可自结果公告发布次日起3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向合肥市产权交易中心提出异议,异议材料递交地址:合肥市滨湖新区徽州大道4872号金融港中心A9幢安徽公共资源交易集团4楼,联系电话:0551-66223705。 (一)异议应以书面形式实名提出,书面异议材料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1.异议人的名称/姓名、地址、有效联系方式; 2.项目名称、项目编号、标的号(如有); 3.被异议人名称/姓名; 4.具体的异议事项、基本事实及必要的证明材料; 5.明确的请求及主张; 6.提起异议的日期。 异议人为自然人的,应当由异议人本人签字并附有效身份证明;异议人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应当由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须携带授权委托书)签字并附有效身份证明,同时加盖公章。 异议人需要修改、补充异议材料的,应当在异议期内提交修改或补充材料。 (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受理: 1.提起异议的主体不是所异议项目竞价人的; 2.异议材料不完整的; 3.异议事项含有主观猜测等内容且未提供有效线索、难以查证的; 4.异议事项已进入投诉处理、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程序的。 (三)若异议人对异议处理意见有异议,可在答复期满后7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向交易监督管理部门提出投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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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交易服务费收取 |
交易服务费按“差额定率累进法”计算,成交人应在收到成交确认书后三个工作日内向合肥市产权交易中心支付交易服务费,以成交总价(经营期内的经营费用总金额)为收费基数:标的成交总价在****元及以下的,收取比例为2.4%;超过****元至****元的部分,为1.6%;超过****元至****元的部分,为1.02%;超过****元至****元的部分,为0.58%;超过****元至****元的部分,为0.32%;超过****元的部分,为0.12%。交易服务费不足****元的,按****元收取。若成交人未按照前述约定交纳交易服务费,合肥市产权交易中心可从其交易保证金中抵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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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七、其他说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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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意向方可在公告截止之前工作时间内至合肥市产权交易中心项目负责人处查阅委托方向合肥市产权交易中心提供的相关项目材料。上述材料均为参考性意见,不构成合肥市产权交易中心对交易标的的任何担保责任。 2.对本项目公告内容要求澄清或有异议的意向方,应于公告截止日前3个工作日前,以书面形式向合肥市产权交易中心提出,逾期递交的不予受理。 3.合肥市产权交易中心对本公告进行的澄清、更正或更改,将在网站上及时发布(网址:https://ggzy.hefei.gov.cn),该公告内容为项目公告的组成部分,对意向方具有约束力。意向方应主动上网查询。合肥市产权交易中心不承担意向方未及时关注相关信息的责任。 4.在公告截止时间前,合肥市产权交易中心可以视具体情况,延长公告截止时间,并在网站上发布变更公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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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八、联系方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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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现场踏勘 |
联系人:张工,联系电话:0551-6383882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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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主体库登记 |
联系电话:010-***********转6-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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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项目负责人 |
联系人:包工,联系电话:0551-***********、66223290(合肥市滨湖新区徽州大道4872号金融港中心A9幢安徽公共资源交易集团4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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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技术支持 |
0551-***********、051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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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项目意向方如需咨询,务必首先认真阅读本项目公告,并针对具体条款进行咨询。本公告为本项目唯一法定文书,一切解释以本公告为准。本公告及其附件解释权归合肥市产权交易中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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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一:运营资产所在位置(仅供参考,以实地踏勘为准)
图二:标的外观(仅供参考,以实地踏勘为准)
图三:标的内景(仅供参考,以实地踏勘为准)
合肥市产权交易中心
附件:
委托运营合同
委托方: (以下简称“甲方”)
地址:
受让方: (以下简称“乙方”)
地址:
项目名称:
项目编号:
本合同项下的房屋等资产由******公司统一授权合******公司出租、经营、管理。经甲、乙双方友好协商,本着公平、公正、诚信、互惠的原则,乙方在对甲方“ ”的现状有充分了解的情况下,愿意对甲方上述项目运营管理,并保证合法经营,切实维护甲方的商誉,现就甲方委托乙方对 事宜达成如下协议,以资共同遵守。
第一条:运营房产及其附件的地址、面积、用途、现状
房产坐落于 建筑面积 m²用途
乙方运营房产必须符合房屋设计用途及相关法律的要求,若由此造成乙方不能按预想的方案使用房屋并导致合同不能履约的,责任由乙方承担。
第二条:运营房产使用期限
运营期限共 年,暂定自 年 月 日起至(具体起始时间以本合同第五条第1款交接时间为准), 年 月 日止。甲方向乙方提供免运营费装修期 个月(含在运营期内)(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免运营费装修期间,仅免运营费,乙方应承担交房后所产生的水、电、物业费及其他费用。
第三条:运营费用及支付时间、方式
3.1首年运营费用(含税价)为人民币 元(大写: ),递增情况: 。运营房产实际面积与本合同所列示建筑面积不符的,不调整运营费价格。
3.2运营费用每 个月支付一次,先支付后使用。首期运营费用须在合同签订前一次性支付,下一期运营费用须提前 20 日付至甲方指定账户(开户行: ,单位: ,账号: )。运营费用按时足额支付到甲方指定账户后, 向乙方提供有效收款凭证。合同期内如甲方需要变更结算账户,应及时将变更后的账户书面通知乙方。
第四条:履约保证金
4.1乙方须向甲方一次性交纳履约保证金人民币 元,(大写: ),全部交入甲方指定账户(开户行: ,单位: ,账号: )。
4.2如乙方运营期间无违约情况发生,该保证金在合同期满后不计息退还乙方。
4.3合同期满或合同解除后,乙方应及时结清运营期间应承担的各项费用,否则此类款项将直接从履约保证金中扣除。
第五条:运营房产交付
5.1甲方收到乙方履约保证金及首期运营费用后,向乙方交付房屋,具体交付时间由甲方书面通知乙方为准。甲方原因推迟交房,则将运营终止时间进行等长时段的顺延,实际运营期限保持不变。
5.2乙方未及时付清应付款项的,甲方有权拒绝交付房屋且不承担违约责任,实际合同期不进行顺延,由此造成的经济损失全部由乙方自行承担。
5.3甲方交付房屋时按房屋本身及附属设施、设备现状移交(乙方在投标异议期内对房屋现状未提出异议,视为接受房屋现状,此后不得以未踏勘现场、不了解房屋及设施设备情况等提出任何异议),甲乙双方现场验收交接后在《房屋交房现场交接清单》上签章,交付完成;乙方拒不接收房屋的,自甲方发出书面通知后5日内视为已交付完成。
第六条:运营房产的装修改造及维护
6.1房屋使用期间,乙方对运营房产进行统一装修、装潢、改造时,乙方承诺不改变房屋用途、房屋结构和房屋使用性质、不超越房屋相邻产权界线。乙方须遵守合肥市及经开区相关规定,施工方案报建设规划等部门审批后,方可实施。装修、装潢不得改动或破坏建筑物的主体结构并保证建筑的安全性。改造、装修、装潢工程的报建及工程完成后的竣工验收等相关手续由乙方自行办理。运营房产的装修、装潢、改造工作及费用全部由乙方自行承担。如擅自改动或破坏房屋结构,乙方应立即恢复原状并承担有关恢复的全部费用(含鉴定费等)。乙方装潢和使用房屋不得损坏甲方或第三方的合法权益,因装修和使用房屋引起的一切后果,均由乙方承担。
6.2乙方装修中应确保不会破坏房屋主体结构并不得破坏或改变甲方与相邻产权人的产权界限,否则所造成的经济损失和引起的产权纠纷责任全部由乙方承担;甲方有权监督装修施工过程,并有权提出必要的整改意见。
6.3如乙方因经营需要对安全、消防等基础设施、设备进行改造或升级的,乙方承诺改造或升级施工过程中所使用的材料、设备均符合国家、行业等部门的使用规范,符合验收标准,保证国有资产不受损失,并报相关部门审批后方可进行,改造升级的施工由乙方负责,所需各项费用均由乙方承担;设施改造升级后不可移动的部分应在合同终止之日无偿地移交给甲方。
6.4在运营房产装修及设施、设备改造过程中,乙方必须加强施工现场管理,施工过程中造成的安全事故责任及经济损失由乙方承担,甲方对乙方进行运营房产装修或设施改造施工中造成的安全事故及经济损失不承担任何责任。
6.5运营房产及附属设备设施(包括运营房产单体内部及室外广场)使用过程中的日常维护、修缮、安全管理等工作由乙方负责,产生的费用均由乙方承担,对于乙方装修、装饰、改善和增设的他物,甲方不承担维修义务,但非乙方原因引起的房屋主体结构(基础、柱、梁、板)的维修、房屋的屋顶漏水及在施工单位质保期内的维修除外。
6.6乙方应合理使用并爱护房屋及附属设备,因乙方原因造成毁损灭失或发生故障的,由乙方负责修理、更换或按市场价赔偿,具体方式由甲方决定;乙方拒绝的,甲方有权自行维修或购置新物,费用自履约保证金中扣除,不足部分由乙方承担。
第七条:运营房产收回
7.1合同期满或合同解除后,乙方必须在合同期满或合同解除之日无条件将房屋及附属设施、设备归还甲方。
7.2乙方交还运营房产时应保证房屋本身及附属设施、设备处于正常使用状态,运营管理期内乙方添置的可移动的物品可自行收回,搬离属于乙方的有关设施设备及财物并保持场内建筑的完好状态,且不得向甲方提出任何补偿要求,逾期未搬离的,视为乙方已遗弃的废弃物品,甲方有权自行处理,涉及相关费用自履约保证金中扣除,不足部分由乙方承担。
7.3乙方对运营房产的装修装饰、改造后不可移动的建筑和设施设备无偿归甲方所有,须按照当时的状况无偿地移交给甲方。
7.4乙方应结清运营房产使用期间的水、电、燃气、通讯、有线及/或数字电视费、宽带网络费、卫生、物业管理费、房屋、附属物及相关设施设备的日常维修费等所有费用。
7.5甲乙双方现场验收交接后在《房屋退房现场交接清单》上签章,甲方收回房屋。
7.6乙方未按合同约定期限将运营房产返还给甲方的,甲方有权实施停水、停电等甲方认为必要的措施,催促乙方搬离,收回房屋。因此产生的任何损失和责任由乙方自行承担。
第八条:甲方的权利义务
8.1甲方按期向乙方收取运营费用并提供收款票据。
8.2甲方应为乙方提供办理经营证照所需房屋证明等相关材料。
8.3甲方按现状提供房屋现有的附属设施、设备供乙方使用,但不承担合同期内此类设备的检测、维修、维护、使用、监管等义务,该义务及运营期内此类设备发生安全责任事故,均由乙方自行承担,甲方不承担任何法律责任。
8.4在运营期限内,甲方如以出售、赠与、互易、出资或其他方式全部或部分变更房屋的产权,应提前三十日书面通知乙方。
8.5甲方应保证房屋无产权纠纷,如有纠纷,由甲方负责处理并承担相关责任,如因此给乙方造成损失的,由甲方负责赔偿。
第九条:乙方的权利义务
9.1乙方经营项目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自行申报消防、环评等经营前置审批许可,保证验收合格后方可经营。
9.2运营期内及装修、装潢、改造期间,乙方须做好安全生产、消防安全、用电安全等工作,须按安全管理规定足额配备消防器具。
9.3乙方如需对运营房产进行水电增容,为运营房产制定标识标牌等设计方案,须将改造方案、设计方案报建设规划等相关部门审批后方可实施。
9.4运营期内,乙方不得以任何理由要求减免运营费用,如因法律法规及市政规定需要拆除或改造房屋而导致合同解除的,运营费用按照实际使用时间计算,不足整月的按实际天数计算,多退少补。
9.5运营期内,运营房产的电梯、电路、消防、水泵、烟感、喷淋等设施安全、检验及维保工作由乙方安排专人负责并承担费用,甲方协助其办理年检手续。
9.6乙方应按照本合同约定按时支付运营费用及承担各项费用,合同履行期内运营房产产生的水费、电费、卫生费、电话(网络)费、物业管理费、电视收视费、供暖费等各项费用均由乙方自行承担。如发生政府征收上述未列出项目但与房屋经营用途有关的费用,也均由乙方承担(乙方承担的水、电费用包括自用部分和公摊部分等公共区域用水用电,以及正常的电损、水损)。
9.7乙方负责合同履行期内房屋日常维修、维护管理、安全、消防、文明创建等事项并承担产生的相应费用。
9.8乙方负责运营房产附属设施、设备使用期间的安全检测、维护保养、故障维修等事宜,所需费用由乙方自行承担。如因乙方对设施、设备使用不当或监管不当所造成的安全责任事故,其责任及损失由乙方承担。
9.9乙方应与甲方签订安全生产协议书,并作为本合同的附件,该附件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9.10运营期内,全部运营房产公共设施的安全及检验工作由乙方安排专人负责并承担发生的费用,甲方协助。
9.11运营期内,乙方不得以任何形式(包括租赁经营或承包经营、托管经营等名义)整体转租、出借运营房产。否则视为违约,甲方可解除合同无条件收回房产,并不予任何形式的补偿。如因经营需要,乙方招商引入的业态必须符合项目业态要求,且业态、商业布局必须符合招标文件。乙方应确保第三方履行本合同中甲方对乙方的运营管理要求和需承担的义务,应对第三方的违法违约行为向甲方承担连带保证责任。乙方与任何第三方签署的与运营房产有关的合同,必须递交甲方备案。招商面积的运营费用及其他费用交付义务,仍由乙方承担。运营期内,因使用房屋而产生的各种纠纷须由乙方自行协调解决。甲方有权对招商合同进行检查,如有违反或超出招标公告和甲方与乙方签订合同范围的条款,或拒绝接受甲方检查的,或乙方签署的招商合同未提交甲方备案的,均视为乙方违约,甲方有权解除与乙方的合同,无偿收回运营房产,乙方承担违约责任。
9.12本合同履行过程中,乙方应积极维护运营房产的公共设施、公共安全、公共卫生和车辆秩序;符合整体规划,配合文明创建,自觉接受属地上级主管部门、有关执法部门、甲方及物业的监督检查;在运营期内,乙方不得出店经营,不得私自占用公共区域、公共设施,不得随意在项目内任何公共区域张贴广告、悬挂标志或文字,不得以任何目的或形式使用项目、甲方的名号及标志或该名号及标志的各种图像。
9.13乙方须根据现场情况设置标识标牌、灯箱,设计方案须报甲方备案及建设规划等相关部门审批后实施,空调室外机放置指定地点,不得影响整体环境。未经相关部门审批,乙方不得设置任何形式的广告牌。
第十条:合同的解除
10.1甲、乙双方必须严格按照项目公告及有关承诺签订合同,不得擅自变更。甲、乙双方不得再行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其他协议。对任何因双方擅自变更合同引起的问题和合同风险由双方自行承担。
10.2因甲方单方面要求而提前解除合同,甲方应对乙方装修部分在进行专项评估后进行补偿。
10.3因乙方单方面要求而提前解除合同、因乙方违约甲方行使解除权、以及合同到期自然解除的,乙方运营期间因经营需要所实施的装修改造部分,无偿归甲方所有,甲方不作任何形式的补偿,未经甲方书面同意,不得擅自拆除、搬离、损毁。
10.4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本合同解除,按乙方实际运营时间结算运营费用及各项费用,不足整月的,按天计算,多退少补。甲乙双方互不承担违约责任,互不进行任何经济补偿,甲方对于乙方运营期间的装修部分不进行任何形式的补偿,如果政府部门、拆迁单位对于房屋的装修部分进行专项经济补偿,则该项装修补偿款为乙方所得:
10.4.1该房屋因城市建设需要被依法列入房屋拆迁范围的。
10.4.2因房屋所在地段整体性商业开发等需要拆除该房屋的。
10.4.3 因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因素致使房屋毁损、灭失或造成其他相关损失的。
10.4.4其他不可预见的因素导致合同无法履行的。
10.5乙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甲方有权单方解除合同收回房屋,责令乙方限期清场搬离:
10.5.1未按约定期限支付费用达30 日的;
10.5.2未经甲方书面同意擅自改变该房屋用途的或违反不得经营范围约定的;
10.5.3擅自装修、装饰、拆改变动房屋或改变其主体结构的;
10.5.4擅自将该房屋转租、转让或转借给第三人的,不得与他人合作经营;
10.5.5利用该房屋存放危险物品或有违法、违规行为的;
10.5.6逾期30日未支付按本合同约定应当由其承担的费用的;
10.5.7乙方违反安全生产协议书约定内容,且未按要求完成整改的或发生安全事故的;
10.5.8未经甲方书面同意,私建乱搭;
10.5.9欠缴各项费用达(首年一个月运营费用)(¥ 元)的;
10.5.10因乙方自身原因,未能处理好邻里关系导致甲方被投诉、起诉等陷入争议、纠纷损害甲方利益的;
10.5.11按照本合同约定需要报甲方同意或报相关部门审批后方可实施的事项,乙方未报或未经甲方或相关部门同意,擅自实施的。
10.5.12其他严重违反本合同约定义务的。
第十一条:甲方违约责任
11.1 甲方未按约定时间交付该房屋,按延迟的时间对运营期限做相等的顺延。
11.2甲方未及时对房屋主体结构进行维修、维护,而给乙方造成损失的,甲方须承担责任并赔偿损失。
11.3如因该房屋的产权纠纷给乙方造成损失的,甲方应负责评估损失并予以补偿。
第十二条:乙方违约责任
12.1乙方有本合同第十条第五款所列行为之一的,应承担违约责任,并向甲方支付违约金(首年三个月运营费用) (¥ 元)。
12.2未经甲方同意,乙方擅自对该房屋进行装修或在施工中破坏房屋结构、附属设施设备、产权界限的,甲方除有权要求损失赔偿外,乙方还须对损坏部分进行维修复原。
12.3运营期内乙方未按约定时间支付运营费用,除须补交运营费用外,每迟付一天应按 (拖欠运营费用总额的万分之五) 元/天标准承担违约金。
12.4运营到期或合同解除后,乙方未按约定时间清场并返还甲方房屋的,除须按最后一期运营费用标准补交延迟交房时间段内的运营费用外,每延迟一天还应按 (首年运营费用总额的0.5%) 元/天标准承担违约金。
12.5乙方运营期内发生的违约金必须直接支付,不得在履约保证金中抵扣。
第十三条:合同期满约定
13.1运营期限届满,如甲方决定不再对外委托运营房产,则甲方在运营期满30日前书面通知乙方,乙方应在运营期满之日将运营房产交还甲方,且不得提出任何补偿要求。
13.2运营期限届满后或乙方违反约定致使合同终止的,甲方按照相关规定解除合同,并无偿收回运营房产,乙方应在合同终止之日将运营房产交还甲方,逾期未归还的,没收履约保证金。乙方投入的所有改造装修、装潢无偿归甲方所有和使用,未经甲方书面同意,不得擅自拆除、搬离、损毁。乙方拒不归还的,甲方可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第十四条:特别约定
14.1甲方按房屋实际交付时的现状移交,乙方确认已对运营房屋进行实地踏勘,同意按现状接收房屋。如该房屋及附属设施、设备处于非正常使用状态(房屋主体结构、房屋的屋顶漏水、在施工单位质保期内的除外)的,由乙方负责维修,产生的费用和责任由乙方承担,合同中其他条款与本条款不一致的,以本条款为准。
14.2乙方同意接受甲方委托的物业管理单位的物业管理,物业管理合同由乙方与物业管理单位签订,物业管理费用由乙方自行承担。乙方在运营期间对第三方造成侵害,需要赔偿的,由乙方负责。乙方在日常经营时应协******公司之间的关系,同时应避免损害甲方的权益。
14.3、如乙方逾期支付运营管理费用,甲方有权实施停水、停电等甲方认为必要的措施促使乙方支付,因此产生的任何损失和责任由乙方自行承担。
14.4如因乙方拖欠运营管理费用或其他违约行为致甲方采取发律师函、上门催收、诉讼或仲裁等法律手段保护自己合法权益时所产生的一切费用(律师费、诉讼费),均由乙方承担。
14.5乙方日常生产经营过程中不得使用罐装液化气及醇基燃料等,经发现且未按要求完成整改的,甲方有权解除合同,乙方应按合同第十条的相关约定承担违约责任并交还运营房产。
14.6本次运营房产以合同列示的面积为限,以移交时的实际现状为准。运营房产面积之外的建筑物、附属物(如道路、绿化、空地、停车场)均不在范围内,甲方不提供任何承诺及服务,如由此造成乙方不能按预想的方案使用房屋并导致合同不能履约的,责任由乙方承担。
14.7乙方运营上述房屋必须符合房屋设计用途及相关法律法规要求。否则,甲方有权解除合同,如由此造成乙方不能按合同约定使用房屋,责任由乙方承担。
14.8乙方须配合运营房产所在地开发区、社区等单位进行社会综治、市容管理、文明创建、招商接待等方面工作。经营餐饮行业的乙方须在室内设置油烟净化设施,在排污及排烟等时,须做好污水过滤、油烟处理等工作,并按规定排放油烟,须严格按规定将餐饮污水排放至隔油池里,同时防止下水道堵塞,如出现堵塞,由乙方负责排除。
14.9乙方不得于本项目所在区域内从事洗车、汽车修理、废品收购、殡葬服务以及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一切活动。否则,甲方有权解除合同,由此引起的一切责任和损失均由乙方承担。乙方在房屋内不得经营产生烟尘、油烟、废水、恶臭、噪音等污染的服务经营项目。乙方所经营的业态需自行向环评、卫生等相关部门报批,取得合法手续后方可开展经营。
14.10乙方开业前,甲方有权并将根据《海恒集团资产项目开业前检查记录表》(详见附件)对本项目平面布局及结构安全、消防、特种设备、给排水、环境保护等事项进行专项检查,检查合格后项目方可开业,如检查发现问题,须整改合格后方可开业,如乙方拒不整改,甲方有权解除合同,并追究乙方违约责任。
14.11运营期内,一方因单方面原因需提前解除合同的,应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对方,经双方协商一致后可解除合同,无须承担违约责任。
14.12乙方在运营期间使用本房屋开展经营及各类活动,必须严格遵守国家意识形态工作相关法律法规及管理规定,自觉践行主流价值观,坚决杜绝发布、传播、展示、经营含有违背政治导向、歪曲主流舆论、低俗不良、违规违法等意识形态风险的文字、图片、影音、宣传物料及相关经营内容。若出现意识形态违规问题,由乙方承担全部法律责任、经济损失及相关整改责任;因乙方违规行为给甲方造成声誉损失、行政处罚及经济损失的,乙方须全额予以赔偿。甲方有权单方解除本合同、收回房屋,同时追究乙方由此造成的一切损失。
14.13乙方在装修施工过程中应保证不出现欠付装修工人工资情况发生。若出现装修工人讨薪事件,乙方应立即负责解决;经甲方催告后,仍未妥善解决的,视为违约,甲方有权解除合同。
14.14双方确认本合同落款处填写的双方联系人、联系地址、电话均为真实有效的,并保证可随时收发。本合同履行过程中,一方传递给另一方的通知,或在诉讼程序中,法院对一方或双方进行书面通知的,按照落款处填写地址进行送达。如一方的通讯地址有误或者未按照本条的规定履行变更通知义务或接收通知的一方拒收,则通知或函件被退回之日视为送达日。如一方联系人、联系地址、电话任何一项发生变更,有义务及时通知另一方。书面通知包括但不限于电子邮件、手机短信和传真等电子方式,在采用电子方式进行书面通知的情况下发送即视为送达。
第十五条:争议的解决方式
如本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发生争议,双方应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可采取以下第2种方式处理:
1、向甲方所在地仲裁机构提请仲裁;
2、向运营房产所在地人民法院起诉。
第十六条:本合同经甲、乙双方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加注合同签订日期)、盖章后生效。合同签订地点: 合肥经济技术开发区 。
本合同一式柒份,其中甲方执肆份,乙方执贰份,相关部门留存壹份。
甲方(章): 乙方(章):
单 位 地 址: 单 位 地 址:
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 委托代理人:
联系电话: 联系电话:
合同附件
海恒集团资产项目开业前检查记录表
| 项目名称 |
|
检查时间 |
|
| 资产使用方 联系人 |
|
联系电话 |
|
|
资产使用方 意见 |
单位负责人(签字): 单位公章: 时 间: |
||
| 检查小组 意见
|
检查小组成员(签字): 时 间:
|
||
|
资产管理单位意见
|
单位负责人(签字): 单位公章: 时 间:
|
||
资产项目开业前专项检查表
| 资产项目名称: |
地址: |
|||
| 资产管理单位: |
检查时间: |
|||
| 序号 |
检查项目 |
所属业态是否涉及 (√/×) |
检查结果是否通过 (√/×) |
问题说明 |
| 1 |
是否按合同约定使用范围进行装修改造,装修改造工程是否破坏资产原有结构。 |
|
|
|
| 2 |
是否改变建筑原有消防分区,对防排烟系统等设施设备有无改动,依法报建工程是否按要求通过二次消防验收,是否存在其他消防安全隐患等。 |
|
|
|
| 3 |
是否改变建筑原供配电系统,是否存在电气安全隐患。 |
|
|
|
| 4 |
设备的合格证、使用登记、定期检测、人员资质、设备档案等方面是否合规。 |
|
|
|
| 5 |
水(雨污分流、油污分离、给水管道、排水管道等)、气、声、光等方面是否合规,需做环境影响性评价的资产是否报验通过。 |
|
|
|
| 6 |
教育、卫生等其他方面是否符合相关国家标准及行业标准的要求。 |
|
|
|
安全生产管理协议(委托运营)
甲方(委托方):合******公司
乙方(受托方):
为认真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等法律法规,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维护甲、乙双方的合法权益,明确双方的安全管理责任,经协商,就安全生产、治安、消防等方面的问题,达成如下安全管理(包括安全生产、治安、消防等,以下统称安全生产管理)协议,以资双方共同遵守。
一、委托运营房屋概况
1.委托运营房屋位置:
2.委托运营建筑面积:
3.委托运营房屋用途:
二、安全管理原则
甲、乙双方应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等法律法规和各级政府、部门有关安全生产、治安、消防等管理要求,根据“谁管理,谁负责;谁使用、谁负责”的安全责任原则,加强属地管理,强化联动配合,共同维护安全环境。
三、甲方安全责任和义务:
1.委托运营的房屋、场所(包括特种设备、消防设备设施等)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并具备基本的安全生产条件。
2.认真贯彻执行安全法律法规,自觉接受并配合应急部门、公安部门等对安全生产、治安、消防等方面的监督、检查和指导工作。
3.甲方应对乙方的安全生产工作统一协调、管理,甲方有权对乙方的安全生产、治安、消防、卫生防疫等安全工作进行监督检查,并要求乙方对所发现的安全隐患及时进行整改。
4.发现乙方存在重大安全隐患或违法生产的,甲方有权责令其停产,并有权向所在地的应急部门、公安部门、海关等相关部门报告。
5.委托运营房屋用作生产、经营、办公场地的,或者用作文化娱乐、体育活动等公共场所的,应当符合消防安全管理规定。
6.安全生产管理协议作为委托运营合同附件,乙方须与委托运营合同同时签订,一式两份,存档备查。
四、乙方安全责任和义务:
1.按照委托运营合同约定及营业执照生产经营范围合理使用房屋,不得擅自改变房屋结构和使用性质,严禁“三合一”场所违规住人。
2.乙方不得利用委托运营房屋非法生产、加工、储存、经营易燃易爆危险物品以及具有毒害性、放射性、腐蚀性等危险物品。
3.乙方发现委托运营房屋有安全隐患的,应当及时告知甲方。
4.乙方的主要负责人是乙方的安全生产、治安消防责任人,对运营区域内的安全生产、治安、消防工作全面负责。
5.乙方必须对从业员工进行安全管理教育培训,让从业人员学习掌握各种安全防范知识和安全技能,必须为从业人员提供符合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的劳动防护用品,并监督、教育从业人员按照使用规则佩戴使用。
6.乙方必须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建立健全本单位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设置安全管理机构并按规定配备安全管理人员,主要负责人、安全管理人员、特种作业人员、特种设备作业人员均应持证上岗;制订各项安全管理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开展各项安全管理活动,消除安全事故隐患;及时、如实报告生产安全、治安、消防事件,对委托运营房屋范围内的生产安全事故、治安、消防事件及有关侵权行为负责并赔偿甲方或第三方的损失。
7.定期对委托运营范围内的租户进行安全生产、治安、消防等安全工作的监督检查,并要求租户对所发现的安全隐患及时进行整改。发现存在重大安全隐患或违法生产的,有权责令租户停产停业,且有权向所在地的应急部门、公安部门等相关部门报告。
8.制定本单位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等突发性事件应急预案,并组织开展演练。
9.乙方不得采取瞒报等手段将不具备安全管理条件的经营者,作为乙方的合作(伙)经营方,不得擅自暗中转让给不具备安全管理能力的或无能力承担安全责任的经营方。
10.未经甲方书面同意,乙方不得擅自对委托运营的房屋进行装饰装修、铺设线路管道及施工改造等。经甲方同意的,乙方应当严格遵照国家有关规定及甲方要求,进行相关的施工作业,同时做好安全管理工作。
11.应保持保障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消防车通道畅通,禁止锁闭消防出口,不在消防通道处堆放杂物;定期组织防火检查,及时消除火灾隐患。
12.委托运营房屋内既有消防设备设施,规定设置地点的不准随意挪用,不准在消防器材附近堆放任何物品,定期检查,确保完好无损。乙方应根据自身实际配备足够的消防设备设施并定期进行维修维护。
13.强电系统、弱电系统、避雷系统、电梯系统等各系统的日常巡查、维护、检测、清理及修缮;对消防系统、强电系统、弱电系统、避雷系统、电梯系统等开展维保、年检工作。
14.乙方务必确保各种电气线路、设备设施符合国家规定要求,严禁超负荷运行,严禁设备设施带病作业。
15.乙方在使用燃气(或液化石油气)应按规定设置可燃气体报警装置,液化石油气瓶不得超量存放,灶具应设置熄火保护装置。
16.消防控制室按照要求24小时双人值班,且持有消防设施操作员证件,熟悉掌握设备操作。
17.乙方在使用委托运营的房屋期间对其受托运营房屋建筑物等物业空间范围内的人、财、物负有安全管理义务和责任,包括但不限于安全、人员、电、水、气(如有的话)、消防、防火、通行、环境、卫生、设施设备等的安全管理。
18.乙方应严格履行双方签订的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条款,自觉接受公安、消防等法定部门及甲方的指导、监督和检查,对所发现的安全隐患及时进行整改。
五、工作联系制度
1.甲、乙双方应建立安全联系制度,定期召开工作联席会议,相互通报安全管理情况,洽商和协调处理相关的安全管理工作。
2.甲、乙双方应将管理人员及联络电话的变更情况及时告知对方。
3.对较重要安全管理工作的衔接,甲、乙双方应以书面形式进行,并由双方代表签署意见。
六、违约责任
1.乙方存在违反安全管理相关法律法规规定或本协议约定的行为,拒不整改或整改不符合要求的,甲方有权解除合同,并有权要求乙方按照委托运营合同的约定承担违约责任。因此造成的损失,由乙方自行承担。
2.如因乙方采取的安全措施不当、违反有关安全规程(规定)、使用不当或未尽安全职责及本协议所列安全事项未落实,而造成的一切事故或对甲方、第三方造成损失的,由乙方承担赔偿责任及其他法律责任。
3.因甲方提供的房屋、场所(包括特种设备、消防设施设备等)不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不具备基本的安全生产条件,由此造成的损失由甲方自行承担。
七、其他事项
1.本协议作为甲、乙双方委托运营合同的补充协议,具有同等法律效力,随双方签订的委托运营合同一同生效。双方履行完本协议约定义务时,本协议终止。
2.本协议未尽事宜,由双方另行协商并签订补充协议进行明确。
3.本协议条款履行过程中,如遇法律法规相应修改的,则以修改后的法律法规规定为准。
4.因本协议所产生的纠纷由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任何一方可向委托运营房屋所在地人民法院依法提起诉讼。
5.本协议书自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一式四份,甲乙双方各执二份。
甲方(盖章): 乙方(盖章):
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
或委托代理人: 或委托代理人:
签订日期: 年 月 日 签订日期: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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