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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招租时招租面积以项目简介表为准,承租方不得要求减退承租面积。请承租方务必自行实地踏勘和了解招租房屋之现状。意向承租方一旦参加竞标,即表明已了解和认可所招租房屋品质、权属情况及其他瑕疵。
2.承租方须承诺,若政府征用、收回租赁房屋所在土地或房屋或城市旧改、更新需拆除租赁房屋的,双方均可书面通知对方解除合同,该解除通知自送达对方之日起生效,双方互不承担违约责任,且无需给予对方任何补偿、赔偿。
3.合同解除事由发生后,承租方不得破坏装修后的设施设备,承租物业内不动产、已形成附合的装修装饰物、主要设施设备、大型公共配套设施设备无偿归属招租方所有,一般动产、未形成附合的装修装饰物归属承租方所有,承租方可予以拆除,但不得造成房屋毁损,否则应当恢复原状或向出租人交纳恢复工程所需费用,出租人同意利用的,可折价归出租人所有。
4.出租物业以现状移交,双方确认后,承租方入场需进行二次装修的,装修设计方案需经过出租方、消防及其他相关政府部门的审批后方可实施。并自行向有关部门申报及处理装修中出现的问题,装修工程完工后,出租方应组织相关部门进行验收,合格后方可使用;严禁加建违法建筑,一经发现出租方有权单方解除合同,并没收租赁、水电及装修保证金,收回物业;
5.该房屋租金不含承租方因使用出租房屋产生的水电费、卫生费、垃圾清运费等其他费用。
6.租赁期内,承租方负责支付所租赁房屋之水、电费用,并分摊工业园区内对应租赁楼栋的公共水、电损耗费。水电费采用出租方代收代缴方式,依据抄表计量,按政府实时定价标准收取;如供水供电部门收费标准有所调整,则根据调整后的标准进行代收代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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