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意向受让方须在信息公告期截止之日18:00前办理完毕受让申请手续(含提交《受让申请书》及其附件材料等工作流程),意向受让方向深圳联合产权交易所提交《受让申请书》及其附件材料、交纳保证金的行为,是对交易条件和转让底价的认可和接受。
2.意向受让方应按信息公告要求在规定时间内向深圳联合产权交易所结算账户交纳资金来源合法的保证金。意向受让方若违反产权交易相关法规政策或交易规则的,保证金不予退回。意向受让方成为受让方的,受让方将交易价款交付至转让方指定结算账户,且受让方支付完交易服务费用等应支付给深圳联合产权交易所的费用后,深圳联合产权交易所将根据转让方提供的货物交接文件向受让方原路退还其交纳的保证金。意向受让方未能成为受让方的,保证金在受让方确定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一次性无息全额原路返还。
3.意向受让方办理完毕受让申请手续且交纳保证金后,即视为已详细阅读并完全认可本项目所涉及的备查文件所披露内容并已完成对本项目的全部尽职调查,且根据该等内容以其独立判断决定自愿全部接受公告内容,放弃对转让方及深圳联合产权交易所所有权利主张。
4.意向受让方须自行对转让标的进行必要的尽职调查,在尽职调查期间,意向受让方不得干扰转让方正常生产经营活动,或与其他意向受让方进行不正当的联系和接触。意向受让方应对本项目交易条件、受让风险以及标的基本状况、所涉及的担保等事宜以及其他有关交易的问题进行了综合、全面的尽职调查,在对转让标的的历史情况、现状和潜在风险有充分了解的情况下,参加转让标的的交易活动。如意向受让方成为本次转让标的的受让方,应按现状接受转让标的并按照交易文件等的规定与转让方签订《资产交易合同》。
5.本次交易的资产以现场可见实物为准,按现状整体转让。《资产交易合同》不因交易标的质量、用途、数量、面积和现状(包括物理现状及产权现状等现状)等误差而变更、解除或终止,转让价款不因交易标的质量、用途、数量、面积和现状(包括物理现状及产权现状等)等误差作调整。
6.若非转让方原因,意向受让方或受让方出现以下任何一种情况时,深圳联合产权交易所/转让方将有权不予退还交纳的保证金:
(1)意向受让方在参与本次产权转让过程中所作出的任何保证和承诺(包括但不限于其在深圳联交所报名阶段、竞价阶段、受让申请书、交易合同及其他书面承诺中作出的保证和承诺)存在隐瞒、虚假、误导性陈述、重大遗漏、违反或未兑现其保证和承诺;
(2)意向受让方完成意向登记后单方撤回受让申请的;
(3)产生两家及以上符合条件的意向受让方时,意向受让方未参加后续网络竞价、拍卖程序或其他竞争性交易的;
(4)挂牌期征集到一个符合条件的意向受让方,意向受让方不按挂牌价与报价孰高原则成交的;
(5)在网络竞价、拍卖程序或其他竞争性交易活动中,各竞买人均不报价或举牌应价的;
(6)受让方未在要求的期限内签署交易合同等其他规定的交易文件;
(7)受让方未按约定支付交易价款、交易服务费的;
(8)存在其他违约或违反交易规则、转让公告及相关文件要求情形的。
7.意向受让方应通过银行转账方式转入深圳联合产权交易所结算账户。
深圳联合产权交易所结算账户(用于保证金和交易价款的收付):
账户名称:深圳******公司【登录后查看】
账 号:***********【登录后查看】***********【登录后查看】01
开 户 行******公司【登录后查看】深圳宝安支行
8.深圳联合产权交易所对意向受让方提交的资料进行齐全性、合规性审核,必要时可要求意向受让方提供补充资料。
9.意向受让方须在被确定为受让方后的次日起2个工作日内与转让方签订《资产交易合同》,受让方应在《资产交易合同》生效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一次性将成交价款支付至转让方指定账户,并保证该等款项来源合法。
10.受让方须按深圳联合产权交易所通知要求向深圳联合产权交易所支付有关服务费用。 受让方未按照交易规则及相关文件的规定支付相关服务费用的,深圳联合产权交易所有权优先以交易保证金抵扣相关服务费用。相关服务费用不足部分,受让方仍负有清偿责任。由此导致的交易价款不足部分,由相关责任方补足。同时,受让方确认,将按照深圳联合产权交易所的收费办法及相关交易文件的约定及时支付交易服务费用,不因与转让方任何争议或合同解除终止等任何原因拒绝缴纳或主张退还交易服务费用。
11.本项目最终成交价格为含增值税价格。标的交易过程中涉及的税、费等由交易各方各自依法承担。
12.意向受让方需在信息公告期间前往标的现场进行踏勘,确认无误后签订《现场踏勘确认书》,踏勘期间产生的费用或由此产生的一切风险均由意向受让方自行承担。意向受让方如未进行现场踏勘,报名时须提交《风险承诺函》。
13.受让方应在深圳联合产权交易所出具交易凭证后5个工作日内完成提货清运,转让方给予必要的协助与配合。超过期限的,转让方有权对标的资产另行处置。
14.提货清运所发生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拆卸费、搬运费等费用)及安全责任均由受让方自行承担。
15.受让方须根据国家、省、市的相关要求规范使用或处置标的资产。如违规使用或处置所引起的一切责任、后果,由受让方自行承担,与转让方无关。
16.受让方提货清运前,双方应办理标的移交手续,移交后标的的保全责任、拆卸、搬运、现场清理等工作由受让方负责。由于在拆卸、搬运、现场清理过程中造成损坏和丢失的,由受让方自行承担损失,转让方不再承担任何责任。
17.受让方在拆卸、搬运、现场清理过程时应制定严格的安全保护措施,避免因麻痹大意给转让方或其他方造成财物损失和人身伤害。由于受让方的责任给转让方或其他方造成财物损失和人身伤害,受让方应承担赔偿责任。
18.若项目挂牌期间或交易双方签署交易合同前,转让标的发生被司法机关采取查封、扣押、冻结等强制措施的,本次交易活动自行终结,意向受让方已向深圳联合产权交易所交纳的保证金无息原路退还。
19.若交易双方签署交易合同后,转让标的发生被司法机关采取查封、扣押、冻结等强制措施以及其他不可归责于转让方的情形导致标的资产无法按期交割的,双方应就交易合同继续履行进行善意协商。双方就合同继续履行无法达成一致意见的,任何一方有权书面通知解除合同,且该解除合同的行为不视为任何一方违约,双方互不承担违约责任,各方已实际支出的合理费用自行承担。转让方自解除合同之日起15日内全额无息返还交易价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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