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号:***********【登录后查看】02FQC00034 |
南京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江宁分中心受南京市江宁区文化和旅游局委托,就其出租江宁区全民健身中心一层游泳馆、二层健身馆(面积5364㎡)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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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 出租标的:江宁区全民健身中心一层游泳馆、二层健身馆(面积5364㎡) |
1.3 出租行为批准情况:南京市江宁区财政局《关于江宁区全民健身中心房产出租的批复》(序号:2025-ZCGL-2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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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 接受报名时间:挂牌期限内(工作时间内,法定节假日除外) |
挂牌期满如未征集到意向承租方,不延长信息公告期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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挂牌期满后,只征集到一家符合条件的意向承租方时,采取协议方式以不低于挂牌价格出租;征集到两家或两家以上符合条件的意向承租方时,采取网络竞价方式确定承租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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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 建筑面积(㎡):5364.00(以实际可租赁面积为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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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6 附属设施:中央空调、消防设备、照明设备、游泳池、健身器材以及水电等配套设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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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所在楼层:共6层,位于1层、2层。 (2)装修程度:精装 (3)目前租赁状态:已与原租户解除租赁合同,房产移交由出租方负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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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意向承租方须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法人。 (2)意向承租方须管理规范、信誉良好,企业经营情况良好,无违法记录,无健身事故,在“信用中国”平台中没有不良记录。 (3)意向承租方承租本标的,只可以开展健身馆和游泳馆运营管理等方面内容,且不得转租,不得用于非法金融业务,不得出现违反公序良俗的行为。 (4)不接受联合体报名。 (5)意向承租方须具有大、中型(2000平方米以上)健身、游泳馆经营管理3年以上的经历;运营健身、游泳馆数量不少于2家,且具有室内泳池3年以上管理经验,在全民健身中心周边5公里内有在营商家分流消化已有会员。 (6)意向承租方须注册经营范围须包含健身馆、游泳馆运营管理内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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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租金递增方式:无。 (2)承租方必须承诺承接并消化场馆现有的会员卡、消费卡等已存在的客观情况。 (3)物业费、水、电、燃气等费用由承租方另行缴纳。 (4)承租方须在确定承租资格次日起10个工作日内与出租方签订《房屋租赁合同》,并在签订《房屋租赁合同》后5个工作日向出租户指定账户内支付第一季度租金。 (5)本标的承租期间的房屋装修费用,由承租方自行承担,合同终止后出租方不予补偿。 (6)如遇国家政策、规划调整、需进行拆除的及出租方主管部门对租赁房产进行调整的,出租方有权无条件提前终止合同,对此,承租方无权向出租方提出任何要求。 (7)承租方需按《江苏省消费者权益保护条例》、《江苏省预付卡管理办法》(江苏省人民政府令第142号)、关于发布《长三角区域体育健身服务合同示范文本(2023版)》的通知(沪体规〔2023〕123号)以及关于印发《江宁区单用途预付卡规范管理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江宁政办发〔2023〕88号)等相关规定和要求规范经营。 (8)承租方运营管理期间须承担同级体育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承担的相应的公益性责任,以充分体现场馆的公益性及企业的社会责任和担当;全年经营时间不少于350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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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1 保证金数额:意向承租方需缴纳交易保证金****元【登录后查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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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经出租方审查,通过资格确认的意向承租方须在资格确认次日起三个工作日内将交易保证金交至指定账户(需从意向方登记时所填写的本单位账户中采用电子化方式一次性汇出,以到达账户时间为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并办理保证金到账确认手续,逾期将不能取得竞租资格; (2)通过资格确认的意向承租方须在资格确认次日起3个工作日内办理保证金到账确认手续,逾期无法办理; (3)办理到账确认的方式为:登录南京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产权交易业务用户平台获取缴纳码,凭缴纳码登录南京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网站办理到账确认; (4)意向承租方应充分考虑资金在途时间,确保交易保证金在规定时间内到达指定账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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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意向承租方如被确定为承租方,其交纳的交易保证金本金在成交次日起5个工作日内划转至出租方指定账户转抵租赁押金;意向承租方如未被确定为承租方,自承租方确定之日次日起5个工作日内原路全额返还其交纳的交易保证金; (2)为保护交易各方合法利益,出租方在此做出特别提示,意向方一旦通过资格确认且交纳保证金,即成为竞租人并对以下内容作出承诺:如竞租人存在以下任何一种情形,交易中心可在扣除交易双方应支付交易服务费后,将剩余保证金划转至出租方,作为对相关方的补偿,保证金不足以补偿的,相关方可按实际损失继续追诉。出租方同时承诺,如因出租方原因,导致项目无法正常推进或者发生其他违规违约行为时,以对竞租人设定的承诺条件承担同等损害赔偿责任: ①协议出租的,被确认为承租方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未签署《成交确认书》的或拒绝与出租方签署《房屋租赁合同》的; ②以网络竞价方式被确认为承租方后,5个工作日内未签署《成交确认书》或拒绝与出租方签署《房屋租赁合同》的; ③未在规定时间内向出租方、交易中心付清租金、租赁押金和交易服务费的; ④未按《房屋租赁合同》履约的; ⑤提供虚假资料或作出虚假承诺的; ⑥扰乱交易场所秩序,使交易活动无法进行的; ⑦相互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他人的合法权益的; ⑧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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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1意向承租方向南京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江宁分中心提交的报名资料: (1)经签字盖公章的意向方登记表(报名时系统生成)。 (2)意向承租方为企业法人的,需提供企业营业执照副本原件,授权办理委托书(加盖公章),经办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3)意向方须在登记期限内登录南京市公共资源交易用户平台,并通过产权交易业务管理系统完成登记手续,登记材料均需原件扫描上传。 7.2意向承租方在报名期内向出租方提交的报名材料: (1)营业执照复印件加盖公章,原件核查,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经办人身份证复印件签字并加盖公章。 (2)近三年来企业经营情况良好,经营活动中无重大违法记录,无违约失信行为(需出具信用信息报告)。 (3)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具有良好的商用信誉和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需提供近三年缴纳社保证明及资产负债表相关材料)。 (4)意向方须提供运营健身、游泳馆场所管理经验证明(提供相关租赁合同书面证明)。 意向承租方在网络登记审核后,须在登记期内将上述材料提交至出租方(地址:南京市江宁区金箔路518号全民健身中心6楼,联系人:张江华,联系电话:***********【登录后查看】),复印件均需加盖单位公章,并提供原件加以审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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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出租方承诺:对本次出租的房产拥有合法出租权,出租的相关行为已履行了相应集体决策程序; (2)关于出租方和承租方之间具体权利义务的约定,以双方签订的书面租赁合同的内容为准; (3)本次出租标的以现状交付,本中心向意向承租方提供的基本情况说明仅供参考,不排除出租标的有本中心未知事项及瑕疵的存在,故本中心对出租标的不承担瑕疵担保责任(包括但不限于已告知的瑕疵),意向承租方应充分考虑瑕疵风险因素及其他综合因素,审慎决策; (4)交易双方须在被确定承租资格次日起2个工作日内按照物价部门核准的标准缴纳交易服务费(交易服务费的计费金额为成交总租金); (5)相关银行账户信息:请与公共资源交易中心联系人联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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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租方:南京市江宁区文化和旅游局 地 址:江宁区金箔路518号 联 系 人:阮瑞军 联系电话:***********【登录后查看】 南京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江宁分中心: 地 址:南京市江宁区杨家圩路2号江宁市民中心A区3楼南京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江宁分中心业务受理科 联 系 人:朱女士 联系电话:025-***********【登录后查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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