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意向承租方须仔细阅读、理解并认同《资产租赁合同》《评估报告》的全部内容。
2、意向承租方须承诺已对标的进行了充分的调查了解,同意按照标的现状予以承租,对本次承租可能存在的风险(包括但不限于政府规划调整、拆迁置换、建筑物质量安全隐患、消防安全隐患、原租户清退纠纷等)有充分的理解并愿意承担一切风险,不因承租后可能产生的任何经济或民事纠纷而对出租方和湖北华中******公司进行追责和索赔。
3、意向承租方须同意在被确定为承租方后,须在5个工作日内与出租方签订《资产租赁合同》,并在合同约定的时间内将年租金一次性支付至交易所指定账户。
4、本房屋进行整体租赁。承租方资格条件须经出租方审核认定。意向承租方一经资格确认,不得变更承租人及租赁用途,否则视为违约,所有价款不予退还。
5、承租方不得以任何形式擅自将房屋对外转租、分租或转借。若需转租、分租或转借的,必须提前书面报出租方审核同意并备案;否则,出租方有权立即终止租赁关系,因此产生的所有法律风险、经济责任及赔偿损失,均由承租方自行承担,且出租方有权追究责任和损失。
6、承租方不得从事扰民的营业种类,且严禁在出租资产内从事违法活动、不正当经营或存放危险物品,如有发现,出租方有权立即终止租赁关系并收回房屋,因此产生的所有法律风险、经济责任及赔偿损失,均由承租方自行承担。
7、出租方按约定将资产交给承租方后,承租方自行负责装修,不得影响资产固定设施的结构及消防配套设施(若承租方按实际使用确需部分改造的,必须征得出租方书面同意批准后,方可对资产进行适量改造或增加设施,其费用由承租方承担)。合同期满,承租
方应保持房屋完好;
8、租赁期间房屋的管理由承租方负责,一旦房屋结构出现不安全因素,承租方应及时向出租方报告。若承租方发现房屋结构出现不安全因素未及时向出租方报告从而导致房屋装修、装饰部分损失,由承租方自行负责。
9、房屋租赁期间,承租方是房屋的实际管理人,承租方需时刻注意防火、防盗、防触电等,不做危及自身或他人人身安全的活动,并且承租方在房屋内发生的一切安全事故均由承租方自行承担相应责任,与出租方无关,包括但不限于水电使用不当、房屋内斗殴受伤等。
10、承租房屋期间承租方应按时交纳各项费用,包括但不限于租赁期间的水电、环卫、防火、防盗、“门前三包”、综合治理及安全、保卫、物业等费用。
11、租赁期间,因政策变化或市政建设等公共利益要求需要拆迁的,承租方应无条件服从,及时迁出,归还租赁物,出租方不另行给承租方安排房屋,合同自行终止;
12、房屋租赁合同到期之日,承租方应向出租方归还本房屋的使用权及管理权。因承租方对标的物装修改造而形成的建筑部分均由出租方按现状无偿承继,对不符合要求的,出租方有权要求承租方恢复原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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