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易条件 |
租金挂牌价 |
320,000.00 元/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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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有保留价 |
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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租金挂牌价备注 |
年租金不递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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权利人是否放弃优先承租权 |
不涉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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租金支付要求 |
采用先付款后使用的原则,租金每年支付一次,首年租金在合同签订后3个工作日内一次性付清汇入出租方指定账户,第二年(含)起的租金支付以租赁合同约定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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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租用途 |
仅限用于广告发布 |
与交易相关的其他条件 |
1、承租方与出租方应在项目成交后5个工作日内签订租赁合同,如自项目成交后第30个自然日内双方仍未签订租赁合同的,项目自动终结,出租方有权收回标的或收回后重新挂牌。
2、租金支付方式:采用先付款后使用的原则,租金每年支付一次,首年租金在租赁合同签订后3个工作日内由承租方按合同约定交纳至出租方指定账户。第二年(含)起的租金支付以租赁合同约定为准。
3、履约保证金:第一年成交租金的20%(四舍五入至百元位),不计利息,租赁合同签订后3个工作日内由承租方交纳至出租方指定账户。
▲4、承租方须在承租前自行对出租标的进行全面了解,并对经营所需的各项审批条件和规定进行充分自核。承租方参与竞买的行为将被认为已作充分的预判和决策,无论因何种原因导致不能获得经营开设审批(包括但不限于标的规划用途和标的既有结构、产证情况、设计等因素在内),或后续因为政策变化导致无法继续开设的各项经营风险,承租方承诺独立承担,出租方不对无法履行、投入成本、装修损失等承担任何形式的赔偿或补偿责任。
5、承租方竞得后不得变更签约人,未经出租方同意不得对出租标的进行转租、转让、分租、调换使用或抵押。
6、标的挂牌披露的广告位点位面积、规格、尺寸、图片等仅作参考,具体以实际现状为准。
7、标的按现状交付使用;交付时出租方不保证原装修、装饰物的完好,不负责原装修的拆除工作。
8、承租方承租标的后进行装修改造、安装调试等作业,须经出租方及有关部门审批同意后方可进行(涉及装修期内广告位设备制作的约定,参见《租赁合同》(样稿)的条款执行)。
9、承租方应负责广告位相关设施设备的制作与安装施工,并承担一切费用。因制作安装各广告位设施设备过程中违反相关规定或造成消防、安全、人员伤害等责任事故的,全部责任和费用由承租方承担。
10、承租方在装修期内进行的任何施工,不得影响出租方正常运营。
▲11、承租方须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自行办妥相关证照、许可证、环保、消防等手续,并自行完善相关配套设施;标的是否适合承租方实际用途,是否满足承租方证照的办理、审批(包括消防、水电气、排污)等均由承租方自行了解、咨询及确认,出租方概不负责.
12、承租方在租赁期间进行的广告发布须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金华市户外广告设置管理办法》(政府令第60号)、《城市户外广告设施技术规范》(CJJ149-2010)等国家和地方相关法律法规以及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的相关规定,广告内容应真实、合法、健康、文明、规范、美观、形式大方、制作精良,应当与市容环境及辖区整体格局匹配。
13、每个站点的广告画面需保证占比不少于40%公益内容,且公益广告内容须由出租方进行确认,制作发布及相关费用均由承租方承担。其他广告投放要求详见《租赁合同》(样稿)。
14、承租人负责广告灯箱的维护管理并承担电费、维护费及公益广告制作费、灯箱安全检测费等。
15、承租方在装修期及经营期内应按有关部门规定做好所承租场地的消防安全、门前五包、卫生保洁、综合治理、创文明城市等工作,承担承租期间的安全生产、用电、用气、防火、防盗、防汛、防涝等一切安全责任,并承担由此给出租方及第三方等所造成的一切经济和法律责任。
16、租赁期间,因政府政策调整、城市规划等因素迁建、拆除或新增站点造成的广告位面数增减,相应租金不做调整。
17、承租方在经营期间与第三方发生的各类法律纠纷均自行负责处理和承担全部法律责任。
18、租赁合同签订后,承租方应在使用前与公共自行车运营服务商签订用电合同。合同期内涉及的灯箱广告位电费交纳及收取标准,均按承租方与该服务商签订的用电合同执行。若双方未签订上述用电合同导致广告位无法正常使用的,一切责任由承租方自行承担。
19、租赁期满,承租方未成功续租的,全部广告位设施设备不计残值无偿归出租方所有,出租方对承租方不做任何补偿。
20、租赁合同中除承租方相关信息及“租金价格”条款等手填条款外,其他条款均已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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租期 |
两年 |
有无免租期 |
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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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租方资格条件 |
1、意向承租方应为依法设立并有效存续的法人、非法人组织或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
2、国家法律法规有特别规定的,意向承租方应符合相应的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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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证金事项 |
交纳金额(万元) |
1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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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纳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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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披露期满前交纳。意向方需在保证金交纳截止日17:00前交纳保证金(以“浙交汇”平台保证金订单完成支付为准)。 |
温馨提示 |
因技术、网络等原因,您的资金汇入银行账户后,在“浙交汇”平台-“我的账户”中的到账时间可能发生迟延,请在截止时间前尽早汇入资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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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纳方式 |
网上银行;银行转账 |
保证金扣除条款 |
1.竞买活动结束后,未被确定为承租方的竞买方,且未出现“浙交汇”平台规定应当扣除或不予退还竞买保证金情形的,其已递交的保证金在竞价活动结束后5个工作日内无息原路返还至竞买方的“我的账户”中。
2.项目成交(即竞买方被确定为承租方)后,承租方递交的竞买保证金扣除承租方交易服务费后的余额自动转为立约保证金,在承租方完成成交款项交纳及合同签订事宜后凭出租方出具的通知函无息原路返还至承租方“我的账户”中。
3.项目成交后,承租方未按所报价格及项目公告条件与出租方签订合同及履行支付价款等相关义务,竞买保证金扣除交易服务费后的余额不予退还(因不可抗力因素或出租方原因等情形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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