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意向受让方在充分了解转让标的情况后,应在公告期间提交受让申请材料,同时交纳【335.031】万元交易保证金至北京产权交易所指定账户(以到账时间为准)。意向受让方被确定为受让方的,其交纳的交易保证金于产权交易合同签署后转为交易价款的一部分;其他意向受让方可以自受让方被确定之日起向北京产权交易所提交退还交易保证金的申请,北京产权交易所将在收到退还交易保证金的申请后3个工作日内一次性原额无息返还其交纳的交易保证金。 2、意向受让方在被确定为受让方后的[5]个工作日内与转让方签署产权交易合同,并于产权交易合同生效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将除保证金外的剩余交易价款及交易服务费支付至北交所指定账户。 3、受让方在产权交易合同生效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按照交易成交价格[1]%的标准向北京产权交易所支付交易服务费,单笔服务费不低于****元。 4、本项目不接受以人民币之外的其他币种支付和结算交易保证金及产权交易价款 5、本项目信息披露公告期即为尽职调查期,意向受让方在本项目公告期间有权利和义务自行对产权交易标的进行全面了解。意向受让方提交受让申请,即视为已详细阅读并完全认可本项目备查文件,已完成对本项目的全部尽职调查,已充分了解并自愿完全接受信息披露公告内容及产权交易标的的现状及瑕疵,自愿全面履行交易程序。如发生受让方以不了解产权交易标的现状及瑕疵等为由发生逾期或拒绝签订产权交易合同、拒付交易价款、放弃受让或退还产权交易标的等情形的,即为违约行为,转让方有权扣除其交纳的全部交易保证金,并将转让标的重新披露,受让方应承担全部责任与损失。 6、意向受让方向北京产权交易所递交受让申请的同时,须对以下事项进行书面承诺: (1)已充分了解标的现状,自行承担不确定性风险。 (2)已自行对照并充分了解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等规范性文件的要求,并在自行咨询专业人士、相关方和审批机关的基础上自行判断是否符合本项目的受让资格,决定是否申请受让转让标的,并自行承担由此产生的全部后果,包括但不限于费用、风险和损失。 (3)同意北交所向其出具的《受让资格确认通知书》不代表意向受让方符合有关审批机关的要求。 (4)本方同意在被确定为受让方后5个工作日内与转让方签署产权交易合同,并于产权交易合同生效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将剩余价款一次性支付至北京产权交易所指定账户。 (5)本方同意本次产权转让交易完成后标的企业不得再继续使用国家出资企业及其子企业的字号、经营资质和特许经营权等无形资产,不得继续以国家出资企业子企业名义开展经营活动。 (6)本方已自行了解包括但******公司法》、《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公司试点的******公司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北京市地方金融监督管理条例》、《北京市地方金融组织行政许可实施办法》、******公司监督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以及相关监管机构的监管要求,就自身已具备成为标的企业股东的全部条件进行判断后决定参与本项目,自行承担由此产生的全部责任及后果。 (7)本方同意严格按照《北京市地方金融监督管理条例》的相关规定,履行金融监督管理部门的审批程序,产权交易合同的生效日期最终以北京市地方金融管理局审批通过的日期为准。 (8)同意在产权交易合同生效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按照交易成交价格[1]%的标准向北京产权交易所支付交易服务费,单笔服务费不低于****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