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更正事项一:“原招标公告及招标文件中 投标资格能力要求: 1、具备独立法人资格; 2、设计资质:具备工程设计综合甲级资质或具备工程设计建筑行业(建筑工程)甲级资质;施工资质:具备建筑工程施工总承包二级及以上资质,并且在人员、设备、资金等方面具有承担本项目的能力和经验; 3、投标人拟派项目设计负责人须具备一级注册建筑师资格,且在本单位注册;施工项目负责人须具有在本单位注册的建筑工程专业一级注册建造师资格,具备有效的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B证),且未担任其他在施建设工程项目的项目负责人(被更换的项目负责人 6 个月内不得在全省范围内参加工程投标); 4、具备有效的营业执照和安全生产许可证; 5、未被暂停或取消济宁市范围内招标项目的投标资格; 6、根据最高人民法院等9部门《关于在招标投标活动中对失信被执行人实施联合惩戒的通知》(法【2016】 285 号)规定,投标人不得为失信被执行人(以投标截止日期通过“信用中国”网站(www.creditchina.gov.cn/)查询的记录结果为准)(以联合体投标的,联合体中有一个或一个以上成员属于失信被执行人的,联合体视为失信被执行人。招标人应对属于限制参与工程建设项目投标活动失信被执行人依法依规予以限制。); 7、本工程是否接受联合体投标:是 联合体成员家数不得超过2家。联合体需符合有关联合体投标的规定和要求,并提交联合体协议书,明确联合体牵头人和各方权利义务(牵头人必须为施工单位),并承诺就中标项目向招标人承担连带责任;联合体各方不得再以自己名义单独或加入其他联合体参加本项目投标,否则各相关投标均无效; 8、资格审查方式:资格后审。” 现修改为: “1、具备独立法人资格; 2、设计资质:具备工程设计综合甲级资质或具备工程设计建筑行业(建筑工程)甲级资质;施工资质:具备建筑工程施工总承包二级及以上资质,并且在人员、设备、资金等方面具有承担本项目的能力和经验; 3、投标人拟派项目设计负责人须具备一级注册建筑师资格 ,且在本单位注册;施工项目负责人须具有在本单位注册的建筑工程专业一级注册建造师资格,具备有效的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B证),且未担任其他在施建设工程项目的项目负责人(被更换的项目负责人 6 个月内不得在全省范围内参加工程投标); 4、具备有效的营业执照和安全生产许可证; 5、未被暂停或取消济宁市范围内招标项目的投标资格; 6、根据最高人民法院等9部门《关于在招标投标活动中对失信被执行人实施联合惩戒的通知》(法【2016】 285 号)规定,投标人不得为失信被执行人(以投标截止日期通过“信用中国”网站(www.creditchina.gov.cn/)查询的记录结果为准)(以联合体投标的,联合体中有一个或一个以上成员属于失信被执行人的,联合体视为失信被执行人。招标人应对属于限制参与工程建设项目投标活动失信被执行人依法依规予以限制。); 7、本工程是否接受联合体投标:是 联合体成员家数不得超过4家。联合体需符合有关联合体投标的规定和要求,并提交联合体协议书,明确联合体牵头人和各方权利义务(牵头人必须为施工单位),并承诺就中标项目向招标人承担连带责任;联合体各方不得再以自己名义单独或加入其他联合体参加本项目投标,否则各相关投标均无效; 8、资格审查方式:资格后审。” 更正事项二:“原招标文件中:第二章投标人须知 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3.2 计划工期 总工期540日历天(含设计周期)。” 现修改为:“总工期330日历日。其中设计周期:30日历日;施工工期:300日历日。” |